关于废止51号公告和修改《关于受理台胞国际专利申请的通知》的公告(第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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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二三九号

  经研究决定,对以下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一、废止《关于港澳地区专利申请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五十一号)

  二、修改《关于受理台胞国际申请的通知》(国专发法字[1993] 第307号)

  (一)将第一至六项中的“中国专利局”修改为“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删除“涉外代理机构”中的“涉外”;

  (三)将第二项中的“中国专利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修改为“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修改后的《关于受理台胞国际申请的通知》全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7年3月22日

附件:关于受理台胞国际申请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