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利一案双申相关政策修改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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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同样的发明创造,未作出说明的,按照专利法第九条一款执行,毋庸置疑,也不产生歧义。
对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做出说明的。
在执行时,需要注意条件触发过程依次如下:
1、若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则判断是否符合同样的发明创造;
2、若符合同样的发明创造,则判断是否做出声明。
3、若做出声明,则要求放弃或撤回。
在发明审查过程中,发明会大概率不基于专利法第9条一款下发审查意见,进而会有至少一次审查意见,若基于此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可使得专利申请符合两个条件:
1、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
2、不符合同样的发明创造。
基于上述条件触发过程,修改后的专利申请先因不符合同样的发明创造,而不会触发条件(要求放弃及撤回),进而可拥有两个专利。
在发明审查过程中,发明也有概率基于专利法第9条1款直接下发审查意见,进而会直接触发条件(要求放弃及撤回),意见内容直接按照条件触发过程,要求申请人放弃或撤回。
综上所述,针对不基于专利法第9条1款下发的审查意见,代理人需要去自主核实是否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并与申请人沟通,确定是否提前解决专利法第9条1款的问题。
建议不要等着审查员基于专利法第9条1款直接下发审查意见。
即,本次修改,意味着,申请人并不能基于专利法第9条1款的审查意见进行专利修改,只能放弃,但并未说不能基于其他类型的审查意见进行修改。
本文作者:心通; 本文编辑:史翔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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