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专利“明显”不具备创造性中的“明显”体现在什么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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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提到关于实用新型审查的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初步审查中,审查员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进行审查......审查员可以根据其获得的有关现有技术的信息,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具备创造性。有关创造性的审查参照本指南第四部分第六章第4节的规定。”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六章第4节是在无效过程中对实用新型与发明在创造性上的区别所进行的说明。根据这部分的内容的规定,实用新型的创造性其实也是使用三步法来进行判断的,不同的是,实用新型使用的现有技术的数量一般不超过两篇,并且现有技术*好是相同领域的。

 

创造性的区别在指南中有了明确的规定,但是,“明显”不具备创造性中的“明显”体现在什么地方呢?

 

我觉得,“明显”的判断方式主要是审查员的感觉。

对于一个实用新型,如果审查员凭借感觉觉得其不像有创造性的样子,那么审查员就有检索的权利,审查员通过检索来确定该实用新型是否具有创造性。

也就是说,与发明的不同之处在于:对于每个发明来说,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审查是必须要进行的;但是,对于实用新型来说,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审查是审查员选做的,审查员根据自己的感觉来判断是否要进行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审查。

 

从人性的角度上讲,审查员不做新创性的审查也能挣到一份钱,有什么动力来促使审查员做新创性审查呢?从职场的角度上讲,做多错多,不做不错,审查员为什么要冒着犯错的风险来多此一举呢?

所以,我感觉虽然规定了要进行明显创造性审查,但是如果没有其他措施的话,不会对实用新型的授权率带来比较大的影响。

 

不过影响肯定会一点点,毕竟这是赋予了审查员的一项权利,天下没有不开张的油盐店,既然赋予了权利,必然会有审查员使用,所以授权率在其他条件没有发生变化的基础上,会降那么一点。

 

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国知局整治实用新型乱像的决心还是有的,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强制要求初审审查员进行创造性审查,但是又不可能要求对每个实用新型都进行审查。比较好的一种处理方式是规定一个比例,比如说,必须有20%的实用新型下发新创性的审查意见。国知局如果采用了这样的一种方式,那么实用新型的授权率就会降低20%左右,如果没有采用这样的方式,那对实用新型的授权率总体影响不会太大。

 

无论怎么说,感觉创造性的审查会越来越主观了。原创 韩一星 韩一星讲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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