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 专利业务

前情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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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是我国知识产权工作从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的关键年,从业人员能够深切感受到,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审查周期、授权率降低的大趋势;而外观专利的授权率和授权量,在1-5月份的统计数据中,保持了正增长。而这 正增长趋势,在3月份达到峰值后开始回落,且同比开始下跌。

外观专利授权率和授权量的增加,得益于企业工业设计水平的快速发展以及加入海牙协定后,申请人积极性的提高。本文从实践工作中常见问题入手,分申请和维权两个维度,浅析外观专利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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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以往的概念里,外观专利申请的时机,主打“趁早”,设计出一款产品,立刻取得申请日,申请人的忐忑落了地;抢申请日的策略,本质正确,但实践工作中,忽视了研发的持续性,尤其是特殊领域,外观设计人员工作的延续性,有时6月份设计的产品,是在1月份的基础上做的迭代。

在从严审查的大背景下,两个产品的迭代,可能会因为申请日的先后,而驳回在后申请。因为在此系列设计中,花卉虽然不同,但花卉位置及颜色、产品的整体结构(盒子开关),种种改变,属于包装类产品的常见设计手法,不足以对整体视觉产生显著改变,故审查结论可能是两者不具有明显区别,在先公开影响在后申请的新颖性,根据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驳回在后申请。

此情形常见,申请人可以从如下几个方向入手:

(1)押后首次设计的申请时间,与后续设计做同日申请或同一申请中的系列设计,但要注意产品的时间和设计泄密问题;

(2)规划设计策略,保留主要创新点进行申请,后续的修改,不做申请,保留创新点盒子的形状和盒子本色,花和花色的添加不做申请或用著作权保护;

(3)要求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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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即同一发明创造不得重复授权;申请人在对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设计,申请外观专利时,需要合案件;或申请人在对同一类别成套出售或实用的产品申请保护时,应该合案。

上述申请时机中,我们聊到同日申请或系列设计这一策略,申请人在有多组近似设计时,为了全面保护或出于增加专利数量的考量,会将同日申请作为一个策略;申请人在追求全面保护和完善专利布局的思路下,此种策略可选,但实际审查过程中,外观专利从申请日起,只可一件申请拆分成多件申请,而不可多件申请合并成为一件申请,如若多组近似设计,并不具有足够的区别,涉嫌重复授权或非正常申请,此时申请人的选择只能是撤回或择其一继续申请程序。所以在此种情况下,建议申请人合案,在同一申请文件中,要求保护多种系列,如审查过程中存在单一性问题,再行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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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在申请外观专利时,对于附图,有多种选择,常见线条图和效果图;其中,国外申请人,尤其是美国申请人,基于美国的外观专利审查规则,更倾向于实用线条图申请;我国申请人较多使用效果图进行申请。

线条图可以清晰的表现产品轮廓和结构特征,覆盖更多的变形设计,保护范围更大,但难以展示复杂曲面、纹理或色彩特征,对于设计要点主要在色彩的日常消费品的外观专利保护,缺乏针对性,更适合保护工业设计产品。

效果图能够完整呈现材质、光影及色彩,精确的表述复杂设计,在某些情形下(如申请GUI外观)只能实用效果或轮廓图,其精确的表述,使得授权、侵权判定更容易;但也正因上述优点,效果图的申请使得原设计得到保护的保护范围较窄。

既如此,能否两者都申请,在同一件申请中,既交线条图,又交效果图?

我国申请实践中,可以如此操作,将重要结构,用线条图,细节、复杂曲面及颜色用效果图表述;此操作中,需注意相同的位面、结构或局部,不建议同时交线条图和效果图,因此时,存在重复提交,以及效果图限制了线条图的保护范围的问题,增加了额外的工作,反而缩小了保护范围且使得申请变得冗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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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申请外观专利时,有时希望效果图中添加申请人的商标图样或文字,这种申请策略,申请人可能是出于宣传的考虑,增加一条宣传的通道,扩大商标知晓率和增加产品技术层面的信息,或者添加合作方的商标logo。

专利法23条描述了一种禁止情形: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基于上述需求和法律禁止,申请人将商标附于外观专利时有几种情况,当商标为申请人所有时,如商标的整体附着,不足以影响外观的特征,此时为锦上添花,扩大商标的知晓率,用作宣传;当商标大到足以影响外观整体识别,可能会影响外观专利的授权,得不偿失;当商标非申请人所有,根据专利法23条,外观专利有被无效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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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自产生之日起即生效,且版权的查询存在困难。外观专利申请人在申请外观专利时,有时希望将著名的图案、建筑、地标、城市路线等,附着于外观的图形中,此种做法风险有三,

一是外观使用了地标、城市知名景点或建筑等的版权,根据专利法第五条,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外观专利申请有驳回风险且意见答复或复审难以解决;

二是此类申请即使偶尔被授权,申请人获得了相应的外观专利权,在形成产品时,仍然侵犯相应著作权人的权利,构成著作权侵权;

三是可能因专利法23条而被无效。

综上,外观专利申请人,在申请时,可结合产品需求和公司战略、考虑在先权利、遵循专利法,获权、维持和维权。

文源:国知识产权局 编辑:谋道知产星球 免责声明:版权归原创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错误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