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专利的侵权判定原则是什么?

· 专利业务,维权服务

一、核心三原则

1. 全面覆盖原则(基础、一顺位)

被控产品必须包含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缺一不可。

权利要求:A+B+C(三个必要技术特征)

被控产品:

A+B+C → 落入保护范围(侵权)A+B+C+D → 仍落入(多一个特征不影响)A+B → 缺少 C,不侵权

简单说:少一个特征 = 不侵权;多一个特征 = 仍然侵权。

2. 等同原则(防止简单替换规避)

即使某个技术特征不完全相同,但满足 “三基本相同”,仍算侵权:

基本相同的手段

基本相同的功能

基本相同的效果

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

例子:

专利:用 “螺栓” 固定

被控:用 “螺钉” 固定 → 等同,侵权

3. 禁止反悔原则(限制等同,保护公众)

申请人在申请、修改、无效过程中,为了获得授权而明确放弃或缩小的技术范围,维权时不能再用等同原则扩回来。

二、辅助判定规则(实务高频)

4. 多余指定原则(已弱化,但仍有影响)

权利要求中明显非必要、附加的技术特征,法院可忽略,不影响侵权判定(现在慎用)。

5. 现有技术抗辩(常用免责)

被控产品技术方案属于申请日前已有的公知技术,即使落入权利要求,也不侵权。

6. 权利用尽、先用权、临时过境、科研例外

均为法定不侵权情形,实务中常见。

三、实用新型特别注意(和发明专利的差异)

只比结构 / 构造 / 形状,不保护方法、材料、配方。

无实质审查,维权前必须做专利权评价报告,否则稳定性差。

等同原则适用更谨慎,法院更看重结构特征的字面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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