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无效中的专利产品不能分割或者不能单独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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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专利的名称为活动扳手,在其简要说明中记载本产品可在额定电压高达1000V.AC和1500v.DC带电和近电工件上拆卸和紧固螺丝、螺帽。本专利的图片显示该产品整体形状为扁平条形状,手柄部的一端为弧形体、另一端连接有加宽的头部:靠近头部的手柄部上倾斜设置有环形凸台,头部上方为三角形的呆扳唇,下方有倒梯形操纵部,操纵部有矩形孔,头部的一侧有一圆形凸起。根据本专利简要说明中记载的产品用途,该产品是可以拆卸和紧固螺丝、螺帽的活动扳手,而本专利图片所显示的扳手中只有一个呆扳唇,没有可以活动的活动扳唇,无法夹持螺丝、螺帽,并且从俯视图看,头部一侧是平面,没有可供活动扳唇移动的槽,矩形孔中也没有涡轮和轴销,没有可控制活动扳唇移动的部件。因此,本专利图片中所显示的产品只是活动扳手的局部设计,不能实现活动扳手的用途,该产品不能单独出售且不能单独使用,无法适用于工业应用,属于《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7.4节第(3)条规定的不应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因此,本专利不属于外观设计的保护客体,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董子亮称螺杆可以拆卸,但是即使安装上驱动螺杆,本专利产品上既没有活动扳唇,也没有驱动螺杆与活动扳唇相连接的途径,驱动螺杆无法控制活动扳唇,也无法实现活动扳手的用途。因此,对于董子亮的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接受。

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组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根据以上规定,产品不能分割或者不能单独出售且不能单独使用的局部设计,譬如袜跟、帽檐、杯把等,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

本案中,本专利产品名称为活动扳手。活动扳手类产品通常由头部和手柄部分组成,头部一般应包含固定扳唇、活动扳唇、涡轮、蜗杆,涡轮一般位于头部下方,与蜗杆配合使用以控制活动扳唇移动,实现活动扳手的基本功能。

本专利图片显示,本专利产品的头部上端为三角形扳唇,未见活动扳手产品常见的活动扳唇与固定扳唇分界线,下端为倒梯形,内置矩形孔。主视图显示,头部上端扳唇为一整体,头部下端设置有矩形孔,无涡轮;俯视图显示,头部一侧为平面,未显示供活动扳唇移动的槽。本专利简要说明中记载,其产品可在额定电压高达1000V.AC和1500V.DC带电和近电工件上拆卸和紧固螺丝、螺帽。

从本专利各视图看,均无法分辨固定扳唇与活动扳唇的具体形状和供活动扳唇移动的槽的具体形状。从活动扳手的惯常设计可知,要实现活动扳手功能应存在固定扳唇与活动扳唇分界线和供移动槽,但无法从各视图中准确分辨分界线和供移动槽位置,不能获知活动扳唇具体形状,无法准确界定本专利保护范围。同时,本专利缺少控制活动扳唇移动的涡轮设计,亦导致本专利产品无法单独实现其简要说明中记载的活动扳手产品功能,属于不能单独使用的局部设计,不能适用于工业应用。因此,知识产权局关于本专利违反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的认定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原创 三证知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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