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专利布局的掌舵人

· 专利业务

一、专利布局的航向由商业战略决定专利布局的首要问题,是明确其目的。目的决定了策略的方向与资源的配置,直接影响布局所能带来的市场经济价值。

专利代理机构的核心专长在于专利法律实务,他们精通如何撰写符合法律要求的申请文件、如何应对审查意见。然而,他们并不天然具备企业在特定技术领域的深厚积累,更无法替代企业对市场格局、竞争态势和自身商业路线的深刻理解。专利布局的目的,本质上是一个商业战略问题,而非纯粹的法律技术问题。

企业,也只有企业,能够回答“我们为何要在此领域布局专利?”“这些专利将如何支撑我们的产品上市、技术许可或防御竞争对手?”

等核心战略问题。因此,掌舵人必须由洞悉自身商业目的的企业来担任,方能确保专利布局的航向正确。

二、法律是工具,市场是战场专利布局的核心是市场问题,其次才是法律问题。这一主次关系必须分明。将专利布局简单地视为法律实务并交由代理机构全权策划,是本末倒置。专利申请人清楚自己的创新所要解决的市场痛点、所要面对的竞争对手、以及所要抢占的未来赛道。

专利制度,本质上是国家赋予企业的一种合法的市场工具。企业的角色是明确“为何而战”(市场问题),然后才能有效地发挥专利制度的作用,利用专利来“排兵布阵”,维护市场地位并获取竞争优势。在此过程中,专利代理机构的专业技能——包括权利要求书的撰写、布局策略的法律实现等——是至关重要的支撑与协助。

他们的职责是将企业的市场目的,转化为在法律上坚实、有效的权利网络。其专业性是服务于、并协助实现企业的市场目的,绝不能反客为主,由代理机构来规划布局后再反向推导其目的。

三、市场价值,超越单件专利的市场竞争优先权专利布局的大价值,永远不是获得一纸专利证书,而是为企业赢得市场竞争的优先权。

21世纪初的DVD专利池案例将可印证这一点。2005年12月1日,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张平以个人名义,针对DVD专利池3C联盟主要成员飞利浦公司为专利权人的“编码数据的发送和接收方法以及发射机和接收机”我国发明专利,自费提起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2006年12月12日飞利浦方面表示,即便是飞利浦不再在我国主张该项专利的权利,但这并不影响专利池所收取的专利费用,也不存在返还过往专利费用的问题。这一事件是专利布局的价值,单一件专利的生死存亡已经影响不了飞利浦在DVD技术方面的专利布局带来的市场经济价值。

从DVD事件清晰地反映出专利布局背后的市场价值。即使在2005年,飞利的一项核心专利被提请无效。然而,飞利的回应表明,虽然不再能主张该专利权利,其所在的专利池收费模式与市场地位并未受到动摇。

这一事件深刻揭示了成熟专利布局的价值真谛:其力量不在于一城一池(单件专利)的得失,而在于通过前瞻性的组合与规划,构建起一个难以撼动的市场生态和权利壁垒。当布局完成并成功助推企业抢占市场先机后,即便其中个别专利被无效,企业往往早已通过市场渗透、标准建立或生态锁定,实现了其核心的经济目的。

此时,单件专利的存亡,已无法决定市场竞争的格局。这种战略层面的胜利,正是由作为掌舵人的企业,在布局之初便锚定的终极目标。

三、结论

(1)专利布局的目的决定了企业是专利布局的掌舵人。企业的目的是获利,而专利布局是围绕企业获利目的展开,企业是市场的参与者,才更为清晰的知道哪些是和企业目的有关的专利布局。

(2)专利布局是市场竞争工具,企业是工具的需求方和使用者。企业为清晰如何为自己量身打造为有用的工具,企业要使用这些专利布局在市场上比拼获利,企业也拥有当之无愧的掌控专利布局全盘的话语权。

(3)专利布局不是法律,而是市场竞争的延伸。人们往往看到专利布局的形式是法律文件,然而,没有看到的是专利布局的本质是为了市场竞争获利,而这些摆在面上的法律文件不过是竞争所需要的一种凭证形式。

而一旦脱离市场竞争和商业判断,专利布局就流于形式主义,企业是无可替代的专利布局的商业价值判断和决策的掌控者。专利布局绝非简单的法律文书工作,而是一场以法律为武器、以市场为战场的商业实践。

专利申请人(企业)因手握对技术、市场和自身战略的解释权,必须且只能由他们担任专利布局的“掌舵人”,把握航向。专利代理机构则是不可或缺的“领航员”与“工程师”,以其专业法律技能确保航船坚固、航线正确。唯有明确这一权责关系,形成“企业主导、代理协同”的健康生态,专利布局才能真正成为企业在全球商海中破浪前行的核心利器。专利布局的本质是企业商业战略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投射与延伸。其成功与否,根本上取决于企业能否真正承担起“掌舵人”的职责,而非将战略核心假手于人。

企业应当:

(1)提升战略认知:从管理层到研发层,均需确立“专利为商业服务”的核心思想。

(2)建立内部主导管理机制:设立或强化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使其成为连接技术、市场与法律的枢纽,主动驱动布局流程。

(3)优化外部协作模式:与专利代理机构建立深度、透明、互信的伙伴关系,从简单的“委托-交付”转变为“共商-共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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