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欧日韩复审无效程序用户手册——欧洲专利局(EPO)上诉委员会上诉程序摘要
中美欧日韩复审无效程序用户手册——欧洲专利局(EPO)上诉委员会上诉程序摘要
一、 核心概述
· 机构: 欧洲专利局上诉委员会
· 性质: 对EPO行政决定(如驳回申请、异议决定等)进行司法审查的独立机构。它是《欧洲专利公约》程序内的一审兼终审司法机构,其决定。
· 目标: 确保一审部门决定的正确性。
· 可上诉决定: 通常仅可对终结程序的决定提起上诉。只有在允许单独上诉时,方可对中间决定提出上诉。
二、 关键程序要求
1. 申请人资格:
· 任何受决定不利影响的一方均可上诉(EPC 107条)。
· 一审程序中的其他各方自动成为上诉程序的当事方。
2. 时限:
· 上诉通知书: 必须在收到一审决定通知后的2个月内提交。
· 上诉费: 必须在此2个月内缴纳,否则上诉通知书视为未提交。
· 上诉理由书: 必须在收到决定通知后的4个月内提交。
3. 官方费用:
· 具体金额规定在《费用规则》中,需在提交上诉通知书时一并缴纳。
4. 审查范围:
· 上诉委员会主要审查被上诉决定所依据的请求、事实、异议、论点和证据。
· 上诉理由应针对这些核心内容展开。
三、 修改规则(关键且严格)
上诉委员会采用 “三级趋同方法” ,对上诉过程中提出的任何修改(如新的权利要求、事实、证据)进行严格审查:
· RPBA 第12(4)条:
· 原则上,上诉案件应基于一审程序中的内容。任何新增内容均视为“修改”。
· 提交方必须清楚指明每一项修改,并说明理由。
· 委员会有权自由裁量是否受理,主要考虑修改的复杂性、是否适合解决核心问题以及程序经济性。
· RPBA 第12(6)条:
· 原则上不受理在一审程序中未被接纳或本应提交但未提交的请求、事实、异议或证据。
· 除非能证明一审部门不予受理的决定有误,或上诉案件的情况特殊,证明其受理是合理的。
· RPBA 第13(1)条:
· 在提交上诉理由或答复后(即上诉程序后期)提出的修改,审查更为严格。
· 提交方必须说明为何在此阶段才提出修改,委员会将综合考虑程序状态、修改的必要性及对程序效率的影响。
· RPBA 第13(2)条:
· 在委员会发出通知(如预备听证通知)后提出的修改,原则上不予考虑。
· 除非存在特殊情况,且提交方已用令人信服的理由证明了这些情况。
核心要点:在上诉阶段进行修改非常困难,强烈建议在一审程序中尽可能完善和提交所有相关请求与证据。
四、 审理方式
· 主要形式: 以书面程序为主。
· 口头审理:
· 如果上诉委员会认为适宜,或应任何一方的请求,应进行口头审理。
· 可以通过视频会议远程参与。
· 口头审理的日程信息可在上诉委员会网站的日历中查询。
五、 程序终止与结果
· 终止: 包括上诉被撤回或案件因其他原因结束。
· 可能的判决结果:
· 单方案件(如对审查部决定的上诉):
· 驳回上诉;
· 将案件发回一审部门重审;
· 授予专利。
· 双方案件(如对异议部决定的上诉):
· 驳回上诉;
· 将案件发回一审部门重审;
· 专利以修改后的形式维持;
· 专利按授权文本维持;
· 撤销专利。
· 无效的法律效力:
· 根据EPC第68条,被撤销或限制的欧洲专利,视为自始无效(溯及既往)。
六、 对外国申请人的要求
· 无国籍限制。
· 但如果申请人非欧盟居民,必须由一名在EPO注册的专业代表代理。
七、 提交流程
· 提交渠道:
· 电子提交(首选):通过欧洲专利局在线提交系统。
· 纸质提交:通过邮件。
· 所需文件:
1. 上诉通知书(2个月内)。
2. 缴纳上诉费(2个月内)。
3. 上诉理由书(4个月内)。
八、 常用资源
· EPO法律文本:《欧洲专利公约》及实施细则
· 上诉委员会程序规则: RPBA
· 判例法:上诉委员会案例法(至关重要的参考)
· 年度报告:上诉委员会年度报告(含统计数据)
重要提示:本摘要仅供参考。在进行上诉前,务必查阅并严格遵循新的官方法律文本和程序规则,或咨询专业的欧洲专利律师。
来源:孟杰雄 免责声明:版权归原创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错误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