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欧日韩复审无效程序用户手册——欧洲专利局(EPO)上诉委员会上诉程序摘要

· 欧洲专利商标新闻

一、 核心概述

· 机构: 欧洲专利局上诉委员会

· 性质: 对EPO行政决定(如驳回申请、异议决定等)进行司法审查的独立机构。它是《欧洲专利公约》程序内的一审兼终审司法机构,其决定。

· 目标: 确保一审部门决定的正确性。

· 可上诉决定: 通常仅可对终结程序的决定提起上诉。只有在允许单独上诉时,方可对中间决定提出上诉。

二、 关键程序要求

1. 申请人资格:

· 任何受决定不利影响的一方均可上诉(EPC 107条)。

· 一审程序中的其他各方自动成为上诉程序的当事方。

2. 时限:

· 上诉通知书: 必须在收到一审决定通知后的2个月内提交。

· 上诉费: 必须在此2个月内缴纳,否则上诉通知书视为未提交。

· 上诉理由书: 必须在收到决定通知后的4个月内提交。

3. 官方费用:

· 具体金额规定在《费用规则》中,需在提交上诉通知书时一并缴纳。

4. 审查范围:

· 上诉委员会主要审查被上诉决定所依据的请求、事实、异议、论点和证据。

· 上诉理由应针对这些核心内容展开。

三、 修改规则(关键且严格)

上诉委员会采用 “三级趋同方法” ,对上诉过程中提出的任何修改(如新的权利要求、事实、证据)进行严格审查:

· RPBA 第12(4)条:

· 原则上,上诉案件应基于一审程序中的内容。任何新增内容均视为“修改”。

· 提交方必须清楚指明每一项修改,并说明理由。

· 委员会有权自由裁量是否受理,主要考虑修改的复杂性、是否适合解决核心问题以及程序经济性。

· RPBA 第12(6)条:

· 原则上不受理在一审程序中未被接纳或本应提交但未提交的请求、事实、异议或证据。

· 除非能证明一审部门不予受理的决定有误,或上诉案件的情况特殊,证明其受理是合理的。

· RPBA 第13(1)条:

· 在提交上诉理由或答复后(即上诉程序后期)提出的修改,审查更为严格。

· 提交方必须说明为何在此阶段才提出修改,委员会将综合考虑程序状态、修改的必要性及对程序效率的影响。

· RPBA 第13(2)条:

· 在委员会发出通知(如预备听证通知)后提出的修改,原则上不予考虑。

· 除非存在特殊情况,且提交方已用令人信服的理由证明了这些情况。

核心要点:在上诉阶段进行修改非常困难,强烈建议在一审程序中尽可能完善和提交所有相关请求与证据。

四、 审理方式

· 主要形式: 以书面程序为主。

· 口头审理:

· 如果上诉委员会认为适宜,或应任何一方的请求,应进行口头审理。

· 可以通过视频会议远程参与。

· 口头审理的日程信息可在上诉委员会网站的日历中查询。

五、 程序终止与结果

· 终止: 包括上诉被撤回或案件因其他原因结束。

· 可能的判决结果:

· 单方案件(如对审查部决定的上诉):

· 驳回上诉;

· 将案件发回一审部门重审;

· 授予专利。

· 双方案件(如对异议部决定的上诉):

· 驳回上诉;

· 将案件发回一审部门重审;

· 专利以修改后的形式维持;

· 专利按授权文本维持;

· 撤销专利。

· 无效的法律效力:

· 根据EPC第68条,被撤销或限制的欧洲专利,视为自始无效(溯及既往)。

六、 对外国申请人的要求

· 无国籍限制。

· 但如果申请人非欧盟居民,必须由一名在EPO注册的专业代表代理。

七、 提交流程

· 提交渠道:

· 电子提交(首选):通过欧洲专利局在线提交系统。

· 纸质提交:通过邮件。

· 所需文件:

1. 上诉通知书(2个月内)。

2. 缴纳上诉费(2个月内)。

3. 上诉理由书(4个月内)。

八、 常用资源

· EPO法律文本:《欧洲专利公约》及实施细则

· 上诉委员会程序规则: RPBA

· 判例法:上诉委员会案例法(至关重要的参考)

· 年度报告:上诉委员会年度报告(含统计数据)

重要提示:本摘要仅供参考。在进行上诉前,务必查阅并严格遵循新的官方法律文本和程序规则,或咨询专业的欧洲专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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