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专利审查方式或许是可以让专利现状走向正轨的尝试
调整专利审查方式或许是可以让专利现状走向正轨的尝试
我观察到的申请人申请专利的目的无非是以下三种:
(1)有关键技术需要进行保护。
(2)关键技术的专利是别人申请的,为了在商业上降低该关键专利对自身带来的风险,在该关键专利周围布局了好多改进专利为将来的交叉许可谈判增加筹码。
(3)项目结题、高新需要、职称需要、升学需要、面子需要。
为了描述方便,将上述(1)(2)(3)为目的的专利分别称为一种专利、二种专利和三种专利。
目前来看,第三种专利基本上都可以认定是非正常专利,这是因为这些专利并不专注技术本身的**性和合理性,而是仅仅关注专利是否能够获得授权。但是,第三种专利仅仅从审查专利申请文件本身是无法将其从第一种专利和第二种专利区分开的,因此,目前非正常专利申请的筛选方式仅仅是一种治标的办法,就是一时的风起,风过之后各种尘埃依旧正常落地。
第三种专利之所以存在,就是因为目前社会上对专利制度存在了一个深深的误解,大家都认为发明专利授权概率低,因此如果能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必然代表这该专利的技术是**技术,是有价值的技术。其实不然,获得授权的专利仅仅是从字面上跟现有技术不同的技术,其是否具有市场价值尚不可知,并且,考虑到专利侵权判断的严格性,获得授权的专利在技术上即使是**的,但是也可能因其专利文本中的语言表达不规范,从而让该专利失去原本的价值,更何况有些专利中的技术仅仅是为了获得授权的技术。
因此,需要扭转“授权发明专利就是有用的甚至优的”这样的一种观点。在大家认识到专利申请和布局就是一种基于技术的市场策略之后,便不会将专利认为是高大上技术的代表了。
目前我们的专利体系下保护技术方案的专利类型是两种,一种是发明专利,一种是实用新型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授权非常容易,基本属于注册制,授权概率超过90%(不是官方统计数字是我估计的),因此,大家都知道实用新型专利不值钱,在很多项目结题、高新技术评定以及上市路演中实用新型专利基本不会发挥很大的作用,所以以第(3)为目的专利申请基本上都不会申请实用新型。
从这个角度上看,如果发明专利的授权变得与实用新型那么容易,大家就能认识到一个专利拿到发明授权也不是什么了不起的事情,这样就会降低公众对发明的预期,公众也能明白专利的授权并不能代表技术的有多么优,只能代表该技术在知识产权局得到了注册而已。
从另一个角度讲,现在专利审查体系中,审查员的技术能力有跟不上技术发展的嫌疑,但是专利审查仍然由一个审查员来进行,这会导致技术上判断失误的概率增大,这使得审查员终得到的审查结论可靠性大大降低,这是当前专利授权制度中所存在的比较大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取消实质审查是一种解决思路,这样一个技术很容易获得授权,在这种情况下,大家对专利的预期会变低,也就不会将专利作为各种技术性质的衡量指标,这会使得以第(3)为目的而申请专利数量大大较少,从而达到减少非正常专利申请的目的。
这种解决方式也会让一部分不应该获得专利授权的技术得到授权,从而在整体上增加了诉讼和无效的社会成本,另外大量的审查员也无法安置,这会对专利系统的稳定带来影响。考虑到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给出的意见对于申请人修改专利申请文件或者放弃专利申请文件能够起到一定的作用,取消实质审查会使这些对益处消失,因此,仅仅简单的取消实质审查并不是一种比较优的选择。
综上原因,我感觉将实质审查修改为类似于PCT检索报告制度会有利于目前专利制度的运行。
例如,对于发明专利申请,或者干脆不区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只要是专利申请,国知局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申请日之后十八个月后公开(还可以保留提前公开),在公开之后,国知局出具一份检索报告,这份检索报告具有参考意义,申请人在收到检索报告之后,可以选择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或者也可以不进行任何处理,在收到检索报告的预定时间之后,如果申请人主动放弃了修改或者没有提交修改,则可以直接授予专利权。如果申请人进行修改,可以请求再次出具一份检索报告或者直接授予专利权。
采用了这种处理方式,原来实质审查程序中的修改机会以及审查员提供参考意见的环节依然可以保留,申请人可以根据申请的实际情况来选择修改后授权或者不修改授权,以及如果检索报告中的意见是合理的,申请人完全可以放弃该专利申请等等。
这样,专利从原来的审查授权制度变成了类似注册授权的制度,降低了公众对授权专利价值的预期,让专利的价值真正通过许可、转让和诉讼体现,而不是通过授权来进行体现,或许可以让专利制度走向正轨。
来源:原创 韩一星 韩一星讲专利 免责声明:版权归原创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错误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