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利要求术语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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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动的幅度大于或等于所述一光栅和/或所述第二光栅的所述周期”,

你认为是哪两个物理量在比较?

1. “幅度”与“周期”比较?

2. 还是“振动幅度”与“光栅周期”比较?

3. 亦或是“振动幅度”与“周期”比较?

你是否认同审查员的观点,觉得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特征,是在对“振动幅度”和“周期”作比较?

无论是判断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否清楚,还是评价其新颖性和创造性,均需先明确技术方案内容及保护范围。

在专利领域,专业从业人员深知,权利要求书内的每一句话、每一个字词都具有严格的限定意义。以术语为例,即使仅存在有无“所述”这一限定词的细微差异,所指代的对象也可能大相径庭。

因而,权利要求1的特征“所述一光栅和/或所述第二光栅的所述周期”具体限定的是“光栅周期”,并非宽泛意义上的“周期” 。

另外,“周期”与“光栅周期”有何差别?

在物理学中,“周期”通常指完成一次完整振动或循环所需的时间或空间间隔。

而在光学领域,“光栅周期”(常见符号为∧)作为对光栅耦合器效率影响为关键的参数之一,其定义为光栅单个周期的长度,计量单位采用微米,这已是行业共识。

事实上,“光栅周期”在专业语境中,一直是以长度单位作为度量标准。

由此可知,本领域具备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完全能够清晰理解“振动的幅度(以‘长度’为单位)大于或等于所述一光栅和/或所述第二光栅的所述周期(同样以‘长度’为单位)”这一表述的准确内涵。

也就是说,权利要求1中该特征实际是“振动幅度”与“光栅周期”这两个物理量在进行比较,并非审查员所认为的“振动幅度”和宽泛的“周期”比较。

此外,权利要求1中明确记载“在所述X射线探测器的曝光时间期间,所述一光栅和/或所述第二光栅已经移动了小于所述一光栅和/或所述第二光栅的周期的距离”。值得注意的是,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并未就该特征的表述是否清晰明确提出任何质疑。

来源:孟杰雄 免责声明:版权归原创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错误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