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商标复审之商标异议
苏州商标复审之商标异议
商标复审往往与商标异议联系在一起。不服商标局有关商标异议的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复审的,往往称之为商标异议复审。下面我们就了解一下有关商标异议的知识。
商标异议是指依照《商标法》规定,对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提出反对意见,要求商标局不予注册被异议的商标。提出异议的人为异议人,被异议的商标申请人为被异议人。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有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在商标公告期三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对异议结果不服的,可以提起商标复审。
那么异议的理由有哪些呢?包括以下几方面:
1、经初步审查认定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0条的规定,使用了商标法禁用的标志。
2、经初步审查认定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28条的规定,侵犯他人在先商标权,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或经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
3、经初步审查认定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31条的规定,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比如,初审认定的商标侵犯他人外观设计专利权或者著作权的,初审认定的商标侵犯他人在先特殊标志权的。
4、初审认定的商标侵犯****的。
5、初审认定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5条的规定,代理人或代表人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将被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标申请注册的。
6、初审认定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6条的规定,滥用地理标志,致使公众产生混乱的。
7、初审认定的商标是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对于存在以上情况的,在申请注册的商标初审公告期间,均可以提起商标异议。商标局会在法定的期限内进行审理,并作出决定。对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商评委提起商标复审。对商标复审作出的裁定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