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值得投资的专利快速找出来

· 中国专利新闻

2020年2月,教育部、知识产权局、科技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2020】1号文(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文中“把开展专利申请前评估” 作为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重要任务之一。

这里出现一个关键性问题,就是申请前评估最核心的执行标准是什么?确定这个执行原则是非常必要,因为它关系到后续我国高校专利工作的方向。具体来说,是先立足专利质量提升,还是直接聚焦转化?

01 申请前发明评估面临的挑战

专利申请前的评估,对我们来说还是个新事物。从国际已有的实践来看,评估工作一旦开始,很可能面临下面的几种局面:待评估的申请文件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堆积如山,申请人怨声载道; 其次,还有一个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界定问题,如何给出可靠的评估结果非常重要;最后,申请前评估花费将会花费大量资源,这里面也要考虑一个投入产出效益问题。

实际上,国外的大学在谈到这个话题时也很少有哪所大学的TTO办公室敢说他们在这个方面做得非常成功。笔者曾经遇到美国某大学的技术经理人,他们部门有20人多个专业人员,但就这件事,他们也感觉压力很大。

现在,对比当前我国高校的IP部门的专业人员配置、专利体量,这件事执行起来,难度就更大了。因此,我们就更需要一个快速、简单、可靠的评估标准。

对于这件事,当前,我国相关部门有什么说法呢?针对《若干意见》,“答记者问”给出了解析,和评估相关的原文是:申请前进行评估可以减少无效申请和低质量专利的数量,从而汇聚更多的人财物等资源支持高质量专利的培育和转化。

这句话具体的含义什么?

就评估目的而言是减少无效申请和低质量专利的数量? 还是支持高质量专利的培育和转化?这样问,大家可能非常困惑:为什么要分那么清楚呢?我们通常认为:专利转化难是专利质量不高导致的结果,现在通过提升专利质量,解决转化难题,没有什么不妥啊。

 

02 聚焦质量,把无效和低质量专利排除出去

“专利质量”我们讲得很多,但是,专利质量到底如何评价?当前,即使国际上对于“专利质量”、“高质量专利”的说法,也很难达成一致。不过,认可一些共性描述:高质量专利应当满足其所适用法律规定的要求(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权利保护范围与其公开内容相匹配、受到挑战时,被无效的可能性较低。

从这个角度来说,提高专利质量完全可以通过提高授权标准,把创造性不高,技术有缺陷的发明剔除出去。同时,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加强检索,甚至是要求提供检索报告,这样就能把创造性不足、授权前景不佳的专利剔除出来。

问题在于,专利质量上去了,是不是必然能促进转化呢?

其实,我们都有这样的经验,即使撰写质量非常好的专利,也可能根本就无法获得任何许可转化。而笔者在参与国外大学的发明评估的实践中发现,TTO在第一轮决策中,专利质量并不是要考虑的关键性因素。

 

03 聚焦转化,把值得投资的专利快速找出来

《若干意见》答记者问中说,申请前的发明评估是国外大学的通常做法,这里我们不妨查看几个国外大学的具体说法。

佛罗里达大学:潜在市场太小或开发成本太高,都会让许可难以现实,这样的专利,即使创造性很高,也不会给与申请机会。

麻省理工:专利保护有时会出于各种非商业的目的,如学科地位,但麻省理工绝不会为那些在商业上没有吸引力的发明寻求保护——即使该发明有很好的学术价值。

哈佛大学甚至要求发明人递交的发明披露中,必须明确已有或者潜在的被许可人,及具体的实施策略,并且要提供“投资回报率”的核算。

从上面的几个大学的案例中,可以看出其评估的首要标准是“许可性”、“商业吸引力”。国外大学的在对发明披露进行评估时,通常用“licence”这个标准来衡量。这里的“licence”概念比较大,是相对于是获得专利权而言,是以“对外授权”为核心的各种活动。

为什么呢?这可以从专利制度的本质上找到答案。

专利制度是一种激励机制,一种财产权利保障,即让投资者,包括发明人、权利人、出资人、开发人等能够兑现其在前期研发、中期开发、后期市场等各阶段的风险投资。说得更直白一点:专利申请实质上就是一种投资行为。既然是投资,就一定要“看到,甚至是创造出”值得投入的那个点,才会有下一步。

反过来,如果这个“价值点”还有没被挖掘出来,那就没有必要申请专利。因此说,专利是技术商业化的媒介,而不是终点,只有将评估焦点放在一件专利是否有“实施”前景,是否有了“一下步”的必要,才能确保资源投入到商业化潜力高的专利上。

这里,需要澄清一下“许可性”与“技术成熟度”没有什么必然的关系。在申请前评估中,判断一项技术成熟,不是我们通常理解的这个技术是否能直接拿来应用,而是商业应用是否清晰,是否有投资人、企业家等愿意“接手”,开展下一步工作。

比如,张峰和吉尼弗当年的基因编辑专利大战大家都清楚,两人都在2013年递交了专利申请,但是时至今日,这项基因编辑的商业应用还有没有真正意义上实现。但是,当年他们都获得了专利申请资格,且都拿到了投资人的投资。注意,有投资人愿意投资,这个就是商业前景。

 

04 不忘初心,建立为实施而保护的评估机制

现实中,国外大学的TTO是如何做发明评估的呢?

笔者调研分析了很多国外大学的发明评估案例,结果发现:那些通过了评估的发明中,从技术成熟度来看,有的比较成熟,有的还属于比较早期的技术,可见“技术成熟度”并不是一项决定性因素;再从技术可能覆盖到的权利范围看,也就是未来形成专利后的权利范围,有的很宽,有的较窄。也就是说,保护范围其实也不是决定性的因素。

那么,什么是决定性因素呢?就是起前面谈的“可许可”性。一项技术一旦评估下来,技术的“可许可”或“商业吸引力”比较低的话,基本上就一票否决了。

笔者调研中还发现,国外的大学在具体执行中,申请前发明评估并非一次性决定一项成果是否应该被允许申请专利。评估结果为“NO”的发明,经过一段时间的开发、完善,可再申请评估。一旦“许可潜力”显现出来,就有机会通过评估。

由此可见,申请前发明评估,不是要排除低质量的专利,而是发挥以下关键作用:第一,识别有商业前景的潜力技术,推动其进入商业化通道;第二,指导有缺陷的技术进一步开发完善,做市场验证,通过“评估”驱动其向市场端靠近;第三,也是最有价值的一点,引导高校研发关注产业发展,立足“有效供给”,围绕长期价值,主动与产业资源进行协同,提高创新和转化效率。

因此,高校申请前评估必须建立以“为实施而保护”的标准,才能改变目前高校研发“有什么,做什么”,申请专利后,就没有愿力往前走的状态,才能真正有效促进专利转化运用。

小结

确实,先减少无效申请和低质量专利,而后汇聚资源支持高质量专利转化,也是一种分流机制。但其更多是基于专利“质量标准”做的分流。具体执行中,很容易把不具有“可专利性”和“保护范围比较窄”这样的技术排除出去,但未必能找到“值得投入、商业化的潜力高的技术”,最终的结果很可能是“为质量而质量”。

我们承认事物发展是分阶段的。但是,我们还是要警惕“先有质,后有价”、“先有质,再转化”这种忘记终局,着眼于一个点、一个环节的工作可能带来的工作简化、动作变形,以及最终的目标偏离。只有坚守价值,立足转化应用,时刻不忘初心,才能在创新和研发中不偏离保护创新、促进应用的初心,才能坚守方向,方得始终。

原创 太湖知光 免责声明:版权归原创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错误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