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池为什么要整合标准必要专利而非普通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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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标准必要专利所涉及的“标准”是什么?

既然是标准+专利,两者形成绑定关系。

那么,先要了解标准必要专利(SEP)所涉及的是哪类标准?

SEP里的“标准”,可以理解为技术领域的通用规范。

主要有以下几种划分方式:

一是按制定主体与程序分,划分为法定标准与事实标准。这是重要的分类方式,决定了专利被纳入标准后的法律义务。

法定标准,由政府或经其授权的标准化组织(如ISO、3GPP、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按正式程序制定公布。纳入该标准的专利通常需按FRAND原则进行许可,这是SEP的核心义务。

事实标准,由市场主导,企业通过竞争优势形成的统一规范,未经过官方批准,影响力极大但强制力不如法定标准。

二是按制定层级与适用范围分,主要分为国际标准、区域标准(如欧盟标准)、标准(强制性/推荐性)、行业和地方标准等层级,各有其适用范围。

在SEP的领域,常见、也重要的主角无疑是国际标准。尤其是在电信、通信等这些产生专利多的技术领域,SEP的声明和许可几乎都围绕着几个核心的国际标准制定组织发布的国际标准。

这背后有几个核心原因:

一是市场价值高,是全球通行证。国际标准被全球采用,这就意味着任何想要在全球销售合规产品的企业都必须使用这些标准。因此,这些标准下的专利价值极高,成为了专利权人声明和竞争的核心战场。全球公开的标准必要专利声明,绝大部分都指向一些大型国际标准组织所制定的标准。

二是规则体系完善,为许可提供框架。国际标准组织围绕标准必要专利已建立起成熟的规则体系,核心就是要求权利人做出FRAND承诺。虽然具体执行有争议,但这为进行“一站式”的专利池许可等提供了基本框架。

三是数量足够,有一定的主导地位。根据标准化研究院2024年的报告,截至2023年底,仅在ISO、IEC、ITU三大国际标准组织,就有13,636项专利信息披露声明,涉及1,861项国际标准。这足以显示国际标准在数量上的主导地位。

总的来说,国际标准因其全球化市场价值和完善规则,是专利池组建和许可业务中需要密切关注的标准类型。同时,为标准、行业标准(尤其是推荐性标准)等特定领域客户服务时,也应兼顾其在具体业务场景下的重要性。

02 标准必要专利的定义与主要特征

知识产权局在《涉及标准的发明专利申请指引》中对此有清晰的界定:标准必要专利是指实施标准必不可少的专利,即专利所涉及的技术包含在标准中,标准的实施者为了实施标准无法避开该专利技术。《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中也明确:如果技术标准的实施必须以侵害专利权为前提,则即使存在其他可以被纳入标准的技术,该专利对相关技术标准而言就是必要的专利。

与普通专利相比,标准必要专利(SEP)之所以被称为“不一般”的专利,是因为它在技术、法律、市场和经济四个维度上均具有鲜明的独特性。

◇技术特征——不可替代性

这是SEP核心的技术特征,也是其区别于普通专利的根基。

不可替代性,或称必要性,指的是从技术角度看,实施某项标准时不可避免地会使用到该专利技术,不存在其他可替代的非专利技术方案。换言之,在符合标准的前提下,制造商无法通过技术设计绕开该专利。

从认定标准来看,SEP必须满足“全面覆盖原则”,即标准的技术方案必须包含与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的特征。这里的“等同特征”指手段、功能、效果基本相同,且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联想到的特征。这意味着,一项专利要成为SEP,其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需要大于或等于标准中记载的对应技术方案的范围。

在实务中,判断一项专利是否为SEP的核心工具是权利要求对照表,通过将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与标准描述进行逐项比对,判断标准描述所形成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法律特征一:FRAND许可义务

这是SEP核心的法律特征,也是其与普通专利显著的区别。普通专利的权利人享有完整的排他性权利,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许可、向谁许可以及许可条件,其价值完全取决于技术本身的市场竞争力。普通专利许可采用自由协商原则,不同的被许可人可以有不同的许可条件。

而SEP权利人则受到FRAND原则的严格约束。当专利权人自愿将专利纳入标准时,即意味着向标准实施者作出FRAND许可承诺。根据ETSI的知识产权政策,SEP所有人必须作出不可撤销的承诺,同意以公平、合理和无歧视的原则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欧盟也明确引入SEP与FRAND许可机制,若某项专利对实施标准不可或缺,权利人须承诺按FRAND条件对外许可,FRAND原则要求许可条款公平、费用合理、条件非歧视,既保障权利人获得适当回报,也防止其滥用支配地位排除竞争。

FRAND承诺的法律性质在不同法域存在差异,但其核心内容可以从三个维度理解:一是公平原则,要求许可条款应当公正,不利用权利人的支配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二是合理原则,要求许可费率和许可条件应反映专利技术的经济价值;三是无歧视原则,处于相似地位的被许可人应获得基本相同的许可条件。

在实践中,FRAND原则意味着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是开放性的、诺成性的,专利持有人不得拒绝或歧视任何潜在的被许可人,任何愿意实施相关标准的企业或个人都可以获得SEP的实施许可。

◇法律特征二:信息披露义务

在标准制定过程中,SEP权利人还承担着向标准制定组织主动披露潜在必要专利信息的义务。

多数标准制定组织要求其成员持有专利时,主动披露可能在实施拟议标准时被侵犯的专利,并承诺以FRAND条款进行许可。《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也要求,参与国标制修订的组织或个人应尽早向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必要专利,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但需要注意的是,披露不等于认定。标准制定组织对披露的专利信息仅负责收集、整理,不负责认定披露的专利是否为SEP。权利人披露的SEP中有相当比例实际上并不具有必要性,标准发布后,企业一般应将专利授权文本的权利要求与发布的标准进行比对分析,自行判断专利是否包括在标准中。

◇法律特征三:禁令救济的特殊限制

这是SEP司法实践中争议为激烈的领域之一。普通专利侵权中,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禁令,禁止侵权产品继续销售。但对于SEP,由于标准具有强制性,产品为满足标准要求不得不实施相关专利,无法采取替代性技术方案,因此SEP持有人处于明显的优势地位,其申请禁令的权利受到严格限制。

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认为SEP原则上不适用禁令救济,以防止权利人利用标准的锁定效应进行“专利劫持”——即以禁令为威胁,向实施者索取远高于FRAND水平的许可费。当然,这并非绝对禁止,如果实施者恶意拖延谈判、拒绝善意协商,SEP权利人仍可寻求禁令救济。

与之相对的是,实施者也可能利用谈判拖延策略获取低于FRAND水平的许可费率,这被称为“专利反向劫持”。如何在两者之间取得平衡,是全球司法实践的核心难题。

◇市场与经济特征:显著的锁定效应与网络效应

由于SEP与标准绑定,而标准一旦被广泛采用,就形成了巨大的技术锁定效应和网络效应。从权利人的角度看,SEP依托标准的实施推广,获得超越普通专利的经济价值。当一项专利被纳入全球广泛采用的标准(如5G、Wi-Fi、蓝牙),其商业价值会成倍放大,因为所有合规产品的制造商都必须获得许可。这种强制性和规模效应是普通专利无法比拟的。

从实施者的角度看,SEP如同互联互通的“公共基础设施”,其使用具有实施上的必然性。正因如此,SEP的许可费通常以终端产品的价格为基础按比例计算,这与普通专利许可的自由议价模式有本质区别。

从市场组织的角度看,SEP的聚集性使其天然适合通过专利池进行“一站式”许可,从而降低交易成本,避免“专利丛林”带来的许可效率低下问题。这也是为什么通信、视频编解码等领域的大型专利池均以SEP为核心资产的重要原因。

来源:智策维度 免责声明:版权归原创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错误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