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审查指南》之优先权
《专利审查指南》之优先权
《专利审查指南》中涉及优先权的部分包括:初步审查、实质审查、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无效宣告中外观设计、外观设计的国际申请。
优先权法条合集专利法29条规定了优先权的期限,发明/实用新型12个月,外观设计6个月。对应的30条规定副本提交时间,发明/实用新型16个月,外观设计3个月。
专利法实施细则34条,对副本作出了规定,一般而言,不管是外国优先权还是本国优先权只需要在要求优先权时填写相关信息即可。
专利法实施细则35条,对优先权的细节给出了说明,比如多项优先权的日期按照最早的起算。在本国优先权时,其在先申请可以是发明/实用新型,新申请也可以是发明/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可以改变专利申请类型的方法。外观设计的在先申请不仅可以是外观设计专利也可以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
对于已经授权、要求过优先权、分案申请的情况不能作为优先权基础。
除了①以发明/实用新型为基础提出的外观设计申请,以及②以我国专利作为在先申请提出国家申请后进入中国(具体可查看:「PCT申请进入我国」能否成为获得我国授权发明的新策略?)
两种情况,在后申请提出时在先申请视为撤回,视撤通知书在优先权初步审查合格后会下发。专利法实施细则36条,规定超出12个月/6个月期限后,优先权有两个月恢复期,缴纳1000元恢复费,提交恢复请求,可以恢复优先权。专利法实施细则37条,规定优先权是可以请求增加或改正的,需要在优先权日起16个月或申请日起4个月内申请处理。
初步审查
1.前后申请人应该保持一致,如不一致需要提供签章转让证明;
在国际申请阶段要求优先权时,在后申请人可以为申请人的全部或之一,同样如果发生权利转移需要提供签章证明文件。
2.初步审查中,对优先权,不审查实质审查是否一致,只审查主题是否明显不相关。
3.可撤回某一项或某几项优先权要求,撤回需要提交全体申请人签章证明文件。
4.缴纳在后申请申请费同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国内是一个在先申请号80元,国际是每项150元。实质审查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
1.技术领域、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技术效果相同的发明或实用新型;
2.记载在说明书或权利要求书中(摘要不行),并非必须记载在权利要求书中。对方案的把握应从整体把握,应为可直接且毫无异议确定。【案例1】在先申请A--法国首次申请,12个月内;在先申请B--德国首次申请,12个月内;在后申请--我国专利1)权1,方案A;
权X,方案B:A享有法国优先权,B享有德国优先权;2)权1,方案A或方案B,A享有法国优先权,B享有德国优先权;3)权1,方案A和方案B,不能享有优先权;4)权1,方案A;从权X或独权X,新增方案C:A享有优先权,新增方案C不享有优先权。
【案例2】在先申请A--说明书中有实施例a1;
在后申请--有方案A,实施例a1,实施例a2(目的是支持方案A)如果a2在在后申请的申请日已经成为现有技术,则应该删除a2,将A限制在a1支持的范围内。
此时,如果仅有实施例a1,方案A并没有得到充分公开,可能会面临公开不充分的问题,提示在先申请在申请时应已满足公开充分的要求,在后申请中新增加的实施例应为“锦上添花”。
【案例3】在先申请A1;在后申请1--含有方案A1、A2;此时A1现有现有权,A2无优先权;
在后申请2--含有方案A1、A2、A3;此时A2可享在后申请1的优先权,但A1只能享在先申请A1的优先权而不能享在后申请1的优先权。
国际阶段优先权
1.优先权在国际阶段提出,进入国阶段不允许提出新的优先权要求。
2.外观设计国际申请优先权,申请人不得向专利局提出撤回优先权要求,区别于发明/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优先权外观设计相同主题的认定:
1.属于相同产品的外观设计;
2.在后申请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清楚地表示在首次申请中。
【案例4】外观设计优先权案例首申请--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立体图;
在后申请--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简要说明中写明忽略仰视图。
只要主、后、左相同,且右、俯清楚表示在立体图中,具有相同的主题,则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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