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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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对象和范围对比

我国保护的是产品的整体或局部形状、图案及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强调产品的完整性和独立性。

外观设计保护具有更强的特定性与单一性,仅能依附于申请所指定的“产品”本身,强调的是对完整产品的相关设计。美国保护范围广泛,涵盖产品的形状、图案、装饰等外观特征,允许对产品的一部分进行局部外观设计保护,保护对象不仅包括实体产品,还涵盖虚拟性的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具有较强的通用性,部分外观设计可应用于多个不同的完整产品,并非局限于其所依附的某一个特定完整产品,保护范围更广。

审查程序对比

我国外观设计申请采取初审制,一般只进行形式审查而不进行实质审查,授权过程较快,通常在一年内完成。美国除形式审查外,还需要进行实质审查,需要满足装饰性、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的外观设计专利才能通过审查,获得授权。经实质审查不符合授权条件的,审查员会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可以据此修改或者陈述意见,若修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申请将被驳回。因此审查周期较长,一般需要12-18个月。

侵权判定对比

我国以“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作为基本原则,即对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可视部分的整体视觉效果出发进行逐个分析比对,并综合考虑所有影响因素,以判断整体视觉效果是否无实质性差异。美国主要采用“普通观察者”检验法,同时结合新颖点检测和三方比对方法。侵权判定不仅考虑整体视觉效果的相似性,还关注设计的新颖点和与现有设计的差异。

我国在外观设计判定侵权时,更注重整体视觉效果的相似性;而美国更强调普通观察者的视觉混淆可能性,同时结合新颖点检测和现有设计的比对,注重局部设计的保护。

优先权对比

我国外观设计的本国优先权、外国优先权的优先权期限均为6个月。美国外观设计的本国优先权、外国优先权或者是通过《巴黎公约》途径的优先权期限也为6个月。

宽限期对比

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的新颖性宽限期为6个月,仅适用于申请人自己公开的情形,且需要在申请时声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美国外观设计专利享有12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间,即使设计被公开(包括在印刷出版物中公开、在美国公开使用或出售),只要是在申请人自己公开或信息来源于申请人的情况下,都不会影响其新颖性。

需要注意的是,美国宽限期为“有效申请日”起1年;我国宽限期为“申请日”起6个月。从披露形式来看美国对披露的具体行为没做规定,比较宽松;而我国对披露行为做了严格限定。

保护期限对比

我国在第四次修改后,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从“自申请日起10年”改为“自申请日起15年”。美国美国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是从授权日起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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