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审查迷局:事实认定缺位如何搅乱创造性评价?
专利审查迷局:事实认定缺位如何搅乱创造性评价?
在创造性评价过程中,相较于围绕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显而易见性展开争论,更为核心的要点在于:对接近的现有技术所公开的内容进行客观剖析,精准识别其中存在的区别特征。
专利申请涉及一种用于检测脉管图像中的感兴趣特征的方法,具体方案如下:在驳回决定里,实质审查阶段的审查员明确认可,对比文件D1至少未公开“所述一成像模态包括血管内超声(IVUS)”这一内容。但在复审通知书中,合议组既未表明D1公开了该特征,也未对其作为区别特征予以认定。
血管内超声(IVUS)成像常用于对血管系统内部进行成像,以评估心血管疾病,这是本领域公知常识,且专利申请说明书的背景技术部分也有明确记载。反观对比文件D1,仅泛泛提及超声成像,自始至终未涉及血管内超声成像相关内容,显然未公开上述关键特征。
上述事实认定之所以重要是因为,本发明的发明构思在于:
通过多模态互补(尤其是IVUS与其他成像模态的组合)解决传统灰度IVUS难以检测特定特征(如心血管支架)的技术难题。
即,所有区别特征(IVUS作为一成像模态、第二成像模态辅助初始化IVUS训练、分类器基于组合数据进行特征检测)是一个有机整体,共同实现“提升IVUS检测能力”这一技术效果。
由于合议组未对上述特征进行严谨细致的分析与论述,未能准确甄别该区别特征,进而导致在评判过程中,错误地将其所认为的区别特征进行分割拆解,使其成为相互独立的步骤,全然忽视了各特征之间存在的协同增效关系。
进一步来看,合议组错误界定了实际技术问题。
具体而言,合议组所定义的“选择数据来源并初始化”这一技术问题范围过大,未能切中要害,实际上是刻意绕开了本申请亟需解决的关键问题——如何有效解决传统灰度IVUS在检测心血管支架等特征时所存在的固有缺陷(说明书第[0008]段)。而对比文件1既未触及该问题,更未提供任何与之对应的解决办法。
来源:孟杰雄 免责声明:版权归原创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错误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