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权利要求书撰写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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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是针对一些实用的结构改进创新而设计,因此创造性要求不高,在审查过程中也仅进行初步审查,因此授权容易,但权利稳定性差。实用新型制度的设置是为了保护改进式创新,有利于中小企业,在此制度下,后来者可以获得一些细微但实用改进的专利权,使之获得一定生存空间。

刚从业的时候,觉得实用新型好写,写好权利要求书,复制粘贴两次,再处理下附图,一篇实用新型专利就完成了。而发明专利,有实质审查,想拿到证书需要通过审查员的实质审查,因此在撰写上需要多一些推敲。但从业十多年后,慢慢意识到自己当初走入的误区有多深,而且很多从业者也在以证书为导向的基础上轻视实用新型专利的撰写,致使一部分实用新型专利因撰写瑕疵,很难在维权中使用。

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书撰写的大区别是:发明可以天马行空的写,只要没有非必要技术特征、保护主题是小的保护单元即可;而实用新型需要写得恰到好处,过大过小都不好。

1、发明的权利要求书修改有以下几种方式:

(1)主动修改;

(2)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

(3)在复审过程进行修改;

(4)在无效过程进行修改;

(5)通过优先权或分案方式修改。

2、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修改有以下几种方式:

(1)主动修改;

(2)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

(3)在复审过程进行修改;

(4)在无效过程进行修改;

(5)通过优先权或分案方式修改。看着好像是一样的,但这里在实操过程中有本质区别。

一,应用主动修改、通过优先或分案方式修改的申请人少之又少,绝大多数申请人案件提交后就等审查结果,对此过程并不关注过问,主要通过代理机构进行处理,而国内代理模式又多以案件审查过程包干计费,也就是说流程越少,对代理机构越有利,增加处理节点就是增加成本,降低利润,对代理师也是如此。

二,发明的审查程序有实质审查,在此过程审查员会充分指出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并至少给申请人一次答复机会,申请人可以根据审查意见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也可以在此过程主动修订一些缺陷,只要符合专利法33条及相关细则即可。而实用新型没有实质审查,只有初步审查,审查的细致程度必然不如发明专利,因此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多存在一定瑕疵,权利稳定性相交发明专利而言会差一些(宏观情况,个案不具有指导意义)。基于此,在撰写时的一些问题多会在发明专利实质审查答复过程中进行修改克服,而实用新型则可以带着这些问题授权。

三,实用新型和发明的无效过程中,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方式是有严格限制的。申请文件中,真实的发明点没有在权利要求书中体现,仅将其写在说明书中的缺陷可以在发明实质审查答复中修订,而实用新型带着这个问题被授权后,在无效时是无法将其补入权利要求书的(有很多这样的真实案例)。

综上,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书的撰写要更要结合现有技术边界,明确发明点,进行适当的上位,确保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合适稳定;而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撰写则可以更随意一些,只需要注意不要有非必要技术特征在独权,其它问题多可以在实质审查过程中进行修订。

来源:史亮亮 免责声明:版权归原创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错误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