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归集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归集
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和处理方式直接影响企业是否符合认定条件。其中,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以下简称"研发形成产品")在会计和税务处理上存在诸多争议。
本文结合新政策文件、官方答疑和行业监管案例,系统论述"研发形成产品在高企认定中不冲减研发费用"这一核心观点,为企业提供合规操作指南。
一、政策法规依据:高企认定与加计扣除的归集口径差异高企认定政策明确研发费用归集侧重"投入属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包括"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且未要求对形成产品并销售的材料费用进行冲减。核心逻辑:只要材料在研发阶段被实际消耗并用于研发活动,无论研发结果是否形成产品,均属于研发投入。
例如,企业试制产品样品或中间试验品所耗用的材料,即使后续对外销售,在高企认定中仍属于"直接投入费用"。税务加计扣除政策要求"视同销售冲减"《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二条规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对外销售的,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且需冲减研发费用。
二者差异的本质在于政策目标不同:
高企认定:评估企业持续研发能力与投入强度
加计扣除:精准激励直接研发成本
二、会计准则处理:研发费用归集独立于产品销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15号》(财会〔2021〕35号)要求:研发产出的产品对外销售时,收入与成本需单独确认(计入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不得以收入抵减研发支出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产品成本,需从研发费用中转出至存货科目,但该调整属于会计科目重分类,不改变研发投入的实质,更不减少高企认定的研发费用总额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案例在上市问询函回复中说明,尽管因会计差错更正将研发材料投入从"研发费用"调至"营业成本",但主管税务机关明确该调整不影响高企认定,因高企研发费用归集"遵循认定规则而非会计准则"。
三、官方答疑与专业协会解读:
支持"不冲减"立场
1. 税务机关权威意见"《15号解释》是财务核算口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遵循的是高企认定系列规则,两者统计口径不同。研发材料投入由研发费用调整至成本核算,不影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山东一诺威案例主管税务机关2. 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指引"只要研发活动符合《工作指引》定义,且材料费用属于归集范围,不论研发是否成功或形成产品,均计入高企研发费用。研发产出产品的成本转出是会计处理要求,不减少研发投入"。
——河南省注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实务答疑》"企业年度研发费用总额=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不因产品销售冲减"。
——浙江省注协专家提示
四、案例佐证:监管机构认可研发投入的"实质属性"
山东一诺威上市问询案例
该公司将研发形成的产品材料费计入研发费用,销售后未冲减,后因会计准则变更进行差错更正(调至营业成本);监管机构问询"是否影响高企资格",公司通过获取主管税务机关书面确认及披露政策依据,证明该调整仅影响加计扣除,不影响高企认定。
监管逻辑:高企认定中的研发费用归集以活动实质为准,而非会计科目列报形式。
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研发投入归集口径与会计核算研发费用的归集口径存在差异。其中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直接材料投入属于研发投入归集范围,但不得进行加计扣除。
九江市税务主管机关认可其2016年至2021年期间所获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中红医疗
近三年研发投入金额10,135.92万元,平均占比3.28%;研发费用金额2,046.45万元,平均占比0.66%。差异原因是在中试过程中,公司形成可以对外出售的产品,相应研发投入作为成本计入存货并结转营业成本。这种差异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是被认可的。
五、合理性核心:政策目标与研发活动实质的匹配1. 鼓励创新包容失败研发活动具有高风险性,若因研发产出销售即冲减费用,将变相惩罚成功转化的项目,违背高企政策"鼓励持续创新"的初衷。
2. 避免重复征税与扭曲数据研发材料费用已通过存货销售计入营业成本,若在高企认定中二次冲减,会导致企业研发投入强度被低估,影响认定公平性。
3. 政策协同性与实操可行性高企认定需考察企业连续三年的研发投入稳定性。若因年度销售波动频繁调整研发费用,将增加申报复杂性,与"宽口径归集"原则冲突。
六、企业实操建议:分路径管理两类政策
为避免税务与高企申报风险,企业应建立双轨制核算:环节高企认定要求加计扣除要求材料费用按实际领用全额归集,销售不冲减销售后对应材料费用需冲减研发费用委托研发境内/外费用按80%计入,境内占比≥60%仅境内委托费用按80%加计扣除其他费用通讯费、专利维护费等可计入(≤总研发费20%)仅限列举费用(如咨询费),且≤10%
高企认定与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归集差异对比
结论研发活动形成产品对外销售不冲减高企认定中的研发费用,其合理性根植于三方面:
政策依据:高企《工作指引》未将销售结果作为研发费用冲减要件
专业共识:税务机关与行业协会明确区分会计处理与认定口径
法理逻辑:该处理契合"重研发过程、轻成果形式"的政策本质,保障创新激励的稳定性
企业需同步关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15号》的核算要求,通过分路径管理实现政策合规(如山东一诺威模式),确保研发投入的"高企归集"与"税务加计扣除"独立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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