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企所得税优惠指南:享受时间、资格延续 、政策叠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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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享受时间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例如,企业于2025年10月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资格证书,那么在所属期2025年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以及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即可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二、

资格期满

如果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可暂按15%的税率预缴;

需注意,如果在年度汇算清缴前仍未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企业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已享受暂缴优惠的税款,避免因资格失效导致的涉税风险。

三、

同时享受两项优惠政策

对于同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需明确两项优惠政策不可叠加享受。企业可结合自身经营情况,选择优惠的政策执行。

政策依据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24 号)

《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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