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要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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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判定的基本流程在处理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时,司法实践中通常遵循以下判定流程:

1.审查涉案专利的有效性

2.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3.判断被控侵权技术是否落入保护范围

4.审查被告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专利有效性审查要点实用新型专利的稳定性证明

与发明专利需经过实质审查不同,实用新型专利仅经过形式审查,权利稳定性相对较弱。

因此,在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中,原告通常需要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证明其专利已通过知识产权局的实质性评估。若原告未能按要求提供评价报告,可能面临诉讼程序受阻或承担不利后果的风险。

相关案例表明,法院在原告拒不提交评价报告且被告提出抗辩证据的情况下,可能认定原告主体不适格而驳回起诉。

诉讼中止的适用情形被告常通过申请宣告原告专利无效作为应对策略,并据此请求法院中止审理。然而,在以下情形中,法院通常不会中止诉讼:原告已提供显示专利稳定的评价报告被告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技术为公知技术被告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和证据明显不足其他不应中止诉讼的情形

专利无效后的司法处理若涉案专利在诉讼过程中被宣告无效,审理侵权案件的法院可据此驳回原告诉请。即使在二审阶段出现专利被宣告无效的情况,二审法院一般也会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起诉。若无效决定后续被行政诉讼撤销,权利人可重新提起诉讼。

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在侵权诉讼中,法院通常需要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以准确界定保护边界。这一过程需综合考虑专利文件、审查历史等因素,确保公平确定专利的实际保护范围。

侵权判定的核心技术对比全面覆盖原则被控侵权技术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的特征时,应认定落入专利保护范围。判断时只需对比原告主张的特定权利要求,而非所有权利要求。

等同原则的适用当被控侵权技术的某些特征与专利特征字面不同但构成等同时,法院可适用等同原则认定侵权。等同特征应满足: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联想到对于功能性特征,等同判断标准更为严格,要求实现"相同功能"并达到"相同效果"。

限制性原则的适用

禁止反悔原则限制专利权人将在授权或无效程序中放弃的保护范围重新纳入权利范围。捐献原则则规定,说明书中描述但未写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视为捐献给公众,不能通过等同原则纳入保护。

常见抗辩理由分析现有技术抗辩被控侵权人能够证明其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的,不构成侵权。判断关键在于被控技术方案与一项现有技术的相应特征是否相同或无实质性差异。"无实质性差异"可包括:技术特征等同与公知常识的简单组合本领域可直接置换的惯用手段容易联想到的替换手段

其他抗辩情形抵触申请抗辩可参照现有技术抗辩规则审查。先用权抗辩需证明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实施或做好必要准备,且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实施。合法来源抗辩则要求证明通过合法渠道获得产品且不知晓侵权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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