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无效宣告前的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商标被无效宣告前的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商标被无效宣告前的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对此,业界一直存在争议。这也意味着我们需要对具体案例进行具体分析,我们先来看一个典型案例:“CHARLES&KEITH”(小CK)创立于1996年,产品囊括各类时尚配饰,在业内知名度较高。桦洁公司成立于2009年9月,其经授权获准使用“CHARLS&KEICH”系列商标(下称涉案系列商标),并可以以自身名义进行商标维权。
源泰公司成立于2010年7月,华喆达公司成立于2019年8月,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在股东股份控制和业务上存在关联关系。
2019年4月,邹某获准注册第32543214号“CHERLSS&KEICH”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动物皮、钱包(钱夹)、背包等。2019年12月,该商标经核准转让至源泰公司名下。2020年5月,该商标经核准转让至华喆达公司名下。 2019年9月,桦洁公司就第32543214号“CHERLSS&KEICH”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商标局经审查后认为该商标与桦洁公司涉案系列商标字母构成,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含义,分别构成近似标识,于2020年11月作出裁定,宣告该商标无效。
目前,该裁定已生效。但与此同时,桦洁公司发现,源泰与华喆达作为同行业的经营者,在其生产销售的箱包等商品上大量使用“CHERLSS&KEICH”标识。不仅如此,他们还在多家购物平台开设店铺售卖带有该标识的商品,甚至在全国各地广泛开设多家加盟店。桦洁公司认为,这些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其涉案系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于是将源泰公司与华喆达公司诉至法院,并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330万元。
源泰与华喆达辩称:在“CHERLSS&KEICH”商标处于有效状态时,他们是合法使用该商标的,并且在该商标被宣告无效后,已经迅速采取行动,立刻停止了生产、销售带有被诉侵权商标的商品。
该案合议庭认为,源泰与华喆达作为箱包类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知晓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并进行相应的避让,但实际使用“CHERLSS&KEICH”商标的过程中对其进行了拆分,并非对于“CHERLSS&KEICH”商标的正当使用,明显具有刻意借助涉案系列商标声誉“傍名牌”“搭便车”的恶意。
被告公司旗下加盟店遍及多地,门店数量多、销售范围广、经营时间长。涉案侵权行为直接侵占桦洁公司市场份额,给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并给涉案商标声誉造成不良影响,被告公司符合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终作出全额支持桦洁公司330万元索赔主张的判决。
一审判决作出后,源泰公司与华喆达公司选择继续上诉,不过上诉被驳回,维持原判。
从“小CK”维权案我们可以发现商标无效后之前使用行为是否侵权这一问题的复杂性,我们清晰地认识到,商标领域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紧密相连,却又充满着诸多不确定性和争议点。
企业和品牌必须深刻理解商标无效的各种情形以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准确把握商标无效前使用行为侵权认定的要点。只有这样,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避免因商标问题陷入法律纠纷,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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