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名称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否有限定作用?
主题名称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否有限定作用?
1—主题名称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有限定作用
先看相关的法律和法规是如何规定的。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
(一)前序部分: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
(二)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用语,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
由此可见,主题名称属于权利要求中的前序部分。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明确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特征部分以及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限定部分记载的技术特征均有限定作用。”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中的前序部分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有限定作用,而主题名称就属于前序部分,那也就是说,主题名称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有限定作用
2—主题名称能否等同替换?
同样,先看法条。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由此可见,等同原则在判定是否侵权的时候是要考虑的。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与说明书及附图记载的实现前款所称功能或者效果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相比,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相应技术特征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相同的功能,达到相同的效果,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相应技术特征与功能性特征相同或者等同。
由此可见,要想构成等同替换的前提是构成技术特征。
问题转为主题名称是否构成技术特征,如果构成技术特征则允许等同替换,如果不构成技术特征,则不能应用等同替换。
主题名称是否构成技术特征,可能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一般来说,对于限定技术领域的主题名称,比如“一种汽车的制造方法”就不能等同替换为“一种摩托车的制造方法”、“一种自行车的制造方法”,因为如果允许这样等同替换,则主题名称将毫无限制作用,不断地去等同,技术领域将不断变化,这将使权利要求的公示作用荡然无存,不符合专利法的立法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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