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省认定技术型服务企业给予奖励的实施细则
关于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省认定技术型服务企业给予奖励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共南京市委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新发展阶段全面建设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宁委发〔2021〕1号)第二项第3条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鼓励更多的企业积极参加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型服务企业培育认定工作,重点支持技术研发水平较高、经营状况良好、发展潜力较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技术密集型服务企业。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标准
第三条 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含技术**型服务企业)的支持力度。在我市注册纳税的企业,凡在下列支持的范围内,均有资格享受支持:
1. 对**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含技术**型服务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2. 对有效期满当年仍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含技术**型服务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3. 对异地迁入我市的高企,待高企复审通过后,参照**获得高企认定企业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4. 建立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四条 符合市高新技术企业入库条件的企业每年应根据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第五条 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型企业)奖励,企业无需申报,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相关文件给予奖励。
第六条 对既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又通过技术**型服务企业认定的企业不重复奖励。
第七条 上述奖励由市区按1:1的比例分担,江北新区企业资助金额由江北新区全额负担。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设立研发机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引进科技创新人才等。
第九条 对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违法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相关规定处理,同时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并追回奖励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南京市科学技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