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守法遵德,再搞“智能”专利
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守法遵德,再搞“智能”专利
2025年11月10日,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局令第84号)予以发布,该决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在两个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示例中,一个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另一个写了“人的生命具有同等的价值和尊严”。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示例是一种基于大数据的商场内床垫销售辅助系统,技术方案是通过摄像模块和人脸识别模块完成顾客面部特征信息的采集并得到顾客的身份识别信息,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数据分析,评估顾客对床垫的真实偏好,帮助商家精准营销。
利用大数据帮助商家精准营销的技术手段有很多,但不能选择违反法律的技术手段,申请人不仅仅要懂专利法,而且应该懂其他法律,《个保法》只是一个示例,专利人员还是需要技术和法律双修的,这既能是专利合规的一项工作,也能是“专利规避”的一项工作。
如果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专利,只是通过技术方案获得专利证书,这件专利好像也可以授权,但专利的本质正是以使用为目的。
违背“人的生命具有同等的价值和尊严”的示例是一种无人驾驶车辆应急决策模型的建立方法,技术方案是以行人的性别和年龄作为障碍物数据,通过训练出的决策模型来确定无法避让障碍物情况下的被保护对象和被撞对象。
这个真的是一看就是缺乏道德的经济学行为,但真不排除有些公司开发了这样的功能。虽然在《刑法》和《民法典》里都有紧急避险的条款,但这个技术方案并不符合紧急避险情形。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刑法》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紧急避险的构成条件组成:
(1)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危险的损害。
(2)客观上具有正在发生的真实危险。
(3)迫不得已而采取的行为。
(4)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危害。
《民法典》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总而言之,车辆驾驶发生紧急情况的责任主体通常是司机,则其就应当承担责任,而不是选择牺牲其他人;当然也可能是他人引起,那责任就由引起人承担,而不是选择其他无辜的人。
曾经的互联网、如今的大数据和AI等智能类公司,由于底层技术的核心专利是很少的,大部分专利是结合应用场景的发明创造。
场景都是来自生活而不是技术,解决生活中的问题以及创造更美好的生活,但生活是要受法律规制和道德约束的,这也正是法国哲学家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所说: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那么,这些领域的专利申请所覆盖的技术方案,都应该由审查员依据专利法第五条开展审查,那么,审查员就不能只招理工科,而需要招法学,当然兼具理工科和法学的佳。通过先赋予法学的审查员一票否决,再由理工科的审查员接棒,这样应该是既全面又高效。
比如大数据杀熟、广告推荐、办公监测、美颜、换脸、模仿声音等,不是专利申请文件写得正面就是守法遵德,其实落在智能产品里面的应用场景是违法违德的。
专利的本质是以使用为目的,但审查又触及不到使用,那审查能做到的是“驳回”不以使用为目的的专利申请。
来源:肖振春 免责声明:版权归原创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错误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