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日韩商标申请

· 欧洲专利商标新闻

一、欧盟/欧共体(覆盖27个成员国)

1.可作为商标申请的形式:文字,图形,图文组合,立体图,声音(音乐之申请以音符来表示)。

2.哪些不能作为商标申请:缺乏显著性的,仅描述商品或服务内容特点的,存在误认,夸大宣传或不良影响的(即绝对理由)。

3.流程节点:提出申请→受理→审查(仅审查绝对理由,不审查是否与在先近似)→公示(3个月)→核准下证(顺利情况下,整体周期约3-6个月)。

注:(1)公示期内27个成员国任一国在先权利人均可对该商标提出异议,如27个国均无异议,商标将获准注册。(2)一般情况,欧盟官方也会发函给在先权利人,在先权利人决定是否提出异议。(3)如申请注册的商标被驳回(包括因成员国有人提出异议而导致共同体商标申请被驳回),申请人可以在三个月内将欧盟商标转换为在一个或几个国单独的商标申请,其原申请日及优先日同样享受之前的,只需要补充缴纳规费。

4.保护期限:10年,到期前6个月内办理续展。

5.总结:欧盟商标无实质审查但对商标显著性要求较高,一般情况下相较于其他国还是非常容易获准注册的,并且周期短,覆盖国多,对于企业如欧洲国涉及比较多的,欧盟商标还是一个比较不错的选择。但欧盟商标权利不是非常稳固并且是一个整体,一旦失效,所有国全部失效。如有重点国,建议除欧盟集体注册外,还可以单独申请一下重点国,确保权利稳固。

另外英国脱欧了,如想在英国获得保护,还需单独注册(此前注册的欧盟不受到影响,即2021年1月1日开始,此前注册的欧盟的商标会单独分割出来一个英国商标,该英国商标需要单独管理)。

二、美国

美国相较于其他国特殊一点,并且注重使用,因此美国有三种申请方式供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1.意向使用:

即还没在美国使用,即将在美国使用,申请时需缴纳意向使用费,相比实际使用费用高一些,使用证据在商标审查通过以后下证之前提交,证据审查合格后,才会下证。缴纳证据的期限可以延期,可延期5次,每次6个月,长30个月。

2.实际使用:

即产品已经销往美国,申请时需提供在美国的使用证据,证据和商标实质审查合格后获准下证。

3.基于他国注册:

通常指基于巴黎公约成员国其中一国提出了申请,又向美国提交申请。如在我国已注册成功,基于我国的去递交美国,首注册不需要提供使用证据,但小类不能超出国内注册的范围。但美国分类和国际尼斯分类有些不同,因此小类不一致有可能需答复意见(但比较容易)。

4.流程节点:提出申请→受理→审查(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即是否缺显,误认,是否与在先近似等)→公告(1个月)→核准下证(顺利的话,整体周期1年左右)

5.保护期限:10年,第5-6年需宣誓提交使用证据,9-10年续展时需再次提交使用证据(证据期限不可延期,无证据,将被撤销)。

6.其他:美国还分为主簿注册和副簿注册,一般商标都是在主簿进行登记注册。如缺乏显著性的商标,主簿注册不了(要求有显著性),可以选择或转为副簿注册。副簿注册的商标仅可以阻止他人将可能与此商标造成混淆的标志进行注册,要求具有区分作用,并不产生商标权,也得不到法院的保护,但是商标证书,副簿注册的商标无公示环节。

三、日本、韩国

日本韩国和国内申请注册流程差不多,因此放在一起。

1.日本

1)流程节点:提出申请→受理→审查(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即是否缺显,误认,是否与在先近似等)→核准下证→公告(2个月)(顺利的话,整体周期1年左右)

这一流程与部分国(如我国)“先公告后发证”的模式不同,日本的“先发证后公告”制度意味着商标注册人在获得证书后仍需经历异议期的考验,证书终是否有效取决于异议结果。

2)保护期限:10年,到期前6个月内办理续展。

2.韩国:

1)流程节点:提出申请→受理→审查(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即是否缺显,误认,是否与在先近似等)→公告(2个月)→核准下证(顺利的话,整体周期8个月左右)

2)保护期限:10年,到期前12个月内办理续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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