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获得欧洲专利申请日(Filing date, R.40(1) E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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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欧洲专利申请中,“取得申请日”和不等于“提交一份完整、合格、可审查的专利申请”。Rule 40(1) EPC 规定只要提交的文件中包含以下三项,EPO 就可以给予欧洲专利申请日。
一,要能看出申请人是在请求一件欧洲专利,甚至不需要专用的表格,哪怕是一页纸只写了一行字:European patent application。
二,要有能够联系申请人的信息,可以是家庭地址,公司地址,或者是欧洲专利代理人的地址。
三,要有一份说明书,或者以引用方式指向一件之前的专利申请。
只是为了取得EP申请日,并不要求在当天缴纳申请费,也不要求已经指定发明人,甚至不要求申请文件中已经有权利要求。
申请日制度不是审查这件申请文件是否已经完美,而是先确认申请人在某一天向EPO提交了足够的信息,使该技术内容可以被法律上固定下来。费用、发明人信息、权利要求以及其他形式要求当然仍然重要,但它们通常属于后续补正或程序推进的问题,不是Rule 40(1) EPC下取得申请日的低门槛。
在专利审查中,申请日是判断现有技术范围的关键时间节点,直接影响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评价。
一旦有了有效的申请日,这件申请在后续就可能作为在先申请,被用来要求优先权。后续在12个月内提交的欧洲申请、PCT申请或其他成员国申请,就可能基于它要求优先权。
当然,这不代表可以随意提交一份粗糙文件。申请日一旦确定,后续能不能补入内容、能不能支持权利要求、会不会产生Art.123(2) EPC added matter风险,都是另一层问题。尤其在生命科学、化学、抗体、序列等领域,早提交的技术内容质量往往直接决定后续保护范围。
所以,Rule 40(1) EPC 给申请人提供的是低门槛,不是佳实践。它告诉我们,取得EP申请日并不一定需要一份已经完整到可以授权的申请文件;但从专利策略角度看,越是紧急提交,越要认真考虑说明书是否已经足够支撑未来真正想要保护的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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