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专利局与欧洲统一专利法院:创造性评判规则对比

· 欧洲专利商标新闻

2025年11月,欧洲统一专利法院上诉庭就安进诉赛诺菲案与梅里尔诉爱德华兹案作出两项判决,为该院的创造性评判划定了清晰框架。

本文将对欧洲专利局与统一专利法院的创造性评判规则进行对比分析,梳理二者的异同。整体评判思路欧洲专利局欧洲专利局适用的问题-解决方案分析法在其审查指南中分为三个核心步骤:

1. 确定接近的现有技术;

2. 界定需要解决的客观技术问题;

3. 判断本领域技术人员从接近的现有技术出发,针对该客观技术问题,是否能显而易见地得出权利要求所保护的发明方案。

欧洲统一专利法院统一专利法院的创造性评判规则同样可分为三个核心步骤:

1. 界定需要解决的客观技术问题;

2. 确定一个或多个合理起点;

3. 判断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合理起点出发,为解决上述客观技术问题,是否能显而易见地得出权利要求所保护的解决方案。

评判起点的认定欧洲专利局欧洲专利局评判规则的一步,是确定记载接近的现有技术(CPA) 的文献。其审查指南将接近的现有技术定义为:单独一份公开文献,其所披露的技术特征组合是研发出系争发明的优起点。该类技术的选取通常以与系争发明具有相似的发明目的或技术效果为原则。

欧洲专利局认可存在多项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情形,且认定发明具备创造性的前提是:从任一有效接近的现有技术出发,依据问题-解决方案分析法,该发明均非显而易见。欧洲统一专利法院与接近的现有技术不同,统一专利法院的创造性评判以合理起点为基础。该院上诉庭明确:若某一技术在相关时间点,其技术教导对欲解决该客观技术问题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具有参考价值,则该技术可作为合理起点。同时该院也确认,合理起点同接近的现有技术一样,可存在多项,且权利要求所保护的发明需从每一项合理起点出发均具备创造性。

在实务中,欧洲专利局选定的接近的现有技术与统一专利法院认定的合理起点,二者差异并不大。但关键区别在于:欧洲专利局的问题-解决方案分析法由接近的现有技术主导,不同的接近现有技术会导致整个评判过程产生差异;而统一专利法院所认定的合理起点,在界定客观技术问题时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具体分析如下。

待解决技术问题的界定欧洲专利局欧洲专利局对客观技术问题(OTP)的界定,高度依赖接近的现有技术的选取。具体而言,需先将接近的现有技术与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比,找出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再确定该区别技术特征产生的技术效果,而这一技术效果正是界定客观技术问题的依据。欧洲专利局明确,所界定的客观技术问题不得包含对解决方案的暗示,即不能指向权利要求所保护的发明本身。

欧洲统一专利法院在统一专利法院的评判规则下,其界定的客观技术问题虽冠以“客观”之名,却并非从单一现有技术文献出发推导。该院上诉庭阐释:发明的保护客体,即客观技术问题,其界定需明确发明对现有技术的贡献;评判时不应孤立看待权利要求的单个技术特征,而应结合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进行整体解读,同时考量发明背后的发明构思(技术教导),且该构思的认定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申请文件所能理解的、发明所实现的技术效果为基础。综上,技术效果在欧洲专利局和统一专利法院的客观技术问题界定中均占据重要地位。

二者的区别在于:欧洲专利局所依据的技术效果,必须与发明相对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相关联;而统一专利法院采用更整体化的评判思路,要求考量发明整体所实现的技术效果。同时,两机构均明确,界定客观技术问题时,不得包含对解决方案的任何暗示,即不能指向权利要求所保护的发明。

显而易见性的评判欧洲专利局欧洲专利局审查指南规定,在问题-解决方案分析法的第三步中,需回答的核心问题为:现有技术整体中是否存在相关技术教导,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该客观技术问题时,必然(而非可能)会根据该教导对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修改或调整,进而得出落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技术方案,实现发明所达成的技术效果。

欧洲专利局的判例还确立了一项重要原则:基于现有技术的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实现发明所承诺的技术效果具有合理的成功预期,是评判的重要考量因素。欧洲统一专利法院统一专利法院对显而易见性的评判规则,与欧洲专利局的原则高度契合。该院上诉庭明确:若本领域技术人员为寻求客观技术问题的预期解决方案,会顺理成章地采取下一步技术手段,则权利要求所保护的解决方案即为显而易见。通常情况下,若下一步技术手段的结果具有明确的可预测性,或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其成功具有合理预期,即可认定该情形成立。

当然,创造性认定的核心要件是:结合现有技术整体,系争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非显而易见。任何法院或专利机构的创造性评判规则,终都是为了回答这一核心问题。例如,欧洲专利局的问题-解决方案分析法,仅是一种结构化的显而易见性评判工具。而欧洲专利局与统一专利法院的评判规则,均落脚于遵循相同原则的显而易见性判断,这为二者的规则协调奠定了基础。

来源:孟杰雄 免责声明:版权归原创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错误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