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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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心限定原则 中心限定原则强调以权利要求书所体现的“发明构思”为核心,不拘泥于文字的字面含义,而是结合说明书、附图及发明目的,将周围一定范围内的技术方案纳入保护。这一原则曾是德国专利制度的典型做法,其核心在于保护“实质发明点”而非仅限于文字表达。 中心限定原则的优点:有效防止他人通过微小改动规避侵权;降低对专利撰写精确度的过高要求;更好地保护创新实质,鼓励技术研发。 中心限定原则的缺点:专利边界模糊,公众难以判断是否侵权;易导致专利权人“过度主张”,影响技术自由竞争;增加司法裁量空间,可能导致裁判不一致。 二、周边限定原则 周边限定原则,其核心在于‌严格以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记载为依据,不允许对保护范围作任何扩展性解释‌。 周边限定原则的优点:权利边界清晰,便于公众预见;维护市场秩序稳定性;司法判断标准统一,操作简便。 周边限定原则的缺点:对专利撰写质量要求极高;不利于充分保护专利权人利益;抑制创新激励。 三、折衷原则 折衷原则是上述两个原则的综合和折衷,我国采用折衷原则。根据我国《专利法》相关规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这一规定体现了典型的折衷立场:‌“以权利要求为准”‌:确保专利权的公示性和可预见性,使公众能够通过权利要求书明确知晓技术禁区;‌“可结合说明书和附图解释”‌:弥补文字表达的局限性,防止因撰写瑕疵导致保护失衡,保障真正的技术创新获得合理保护。 该原则介于“周边限定”与“中心限定”之间,既避免了前者过于僵化、易被规避的问题,也规避了后者边界模糊、损害公众利益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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