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授权关键要素——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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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2020年修正的)第二十二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需要先具备实用性,一般是在新颖性和创造性审查之前先进行判断的。若专利审查员发现技术方案不具备实用性,则一般就不继续审查新创性。

1、在产业上制造或使用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所说的“能够制造或者使用”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具有在产业中被制造或者使用的可能性。

专利审查指南关于“在产业上制造或使用”的解释:如果申请的是一种产品,那么该产品必须在产业(工业、农业、林业、水产业、畜牧业、 交通运输业以及文化体育、生活用品和医疗器械等行业)中能够制造,并且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如果申请的是一种方法,那么这种方法必须在产业中能够使用,并且能够解决技术问题。

只有满足上述条件的产品或者方法专利申请才可能被授予专利权。

2.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是指专利申请在提出申请之日,其要产生经济、技术和社会的效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预料到。这些效果应当是积极的和有益的。

3、审查基准

专利审查“实用性”主要考虑要点为:满足实用性要求的技术方案不能违背自然规律并且应当具有再现性。因不能制造或者使用而不具备实用性是由技术方案本身固有的缺陷引起的,与说明书公开的程度无关。

实践中,不具备实用性的情况主要分为如下几种类型:

3.1 无再现性不具备实用性

再现性,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公开的技术内容,能够重复实施专利申请中为解决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这种重复实施不得依赖任何随机的因素,并且实施结果应该是相同的。

实践上注意的是: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产品的成品率低与不具有再现性是有本质区别的。

3.2 违背自然规律不具备实用性

违背自然规律的专利申请是不能实施的,不具备实用性。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那些违背能量守恒定律的技术主题,例如永动机,必然是不具备实用性。

3.3 利用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的产品不具备实用性

利用特定的自然条件建造的自始至终都是不可移动的唯一产品不具备实用性。

3.4 人体或者动物体的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不具备实用性

外科手术方法包括治疗目的和非治疗目的的手术方法。以治疗为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由于是以有生命的人或者动物为实施对象,无法在产业上使用,不具备实用性。

3.5 测量人体或者动物体在极限情况下的生理参数的方法不具备实用性

测量人体或者动物体在极限情况下的生理参数需要将被测对象置于极限环境中,这会对人或者动物的生命构成威胁,不同的人或者动物个体可以耐受的极限条件是不同的,需要有经验的测试人员根据被测对象的情况来确定其耐受的极限条件,因此这类方法无法在产业上使用,不具备实用性。

3.6 无积极效果不具备实用性

明显无益、脱离社会需要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用性。

来源:方知视界 免责声明:版权归原创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错误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