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造性:专利授权的"灵魂门槛"
创造性:专利授权的"灵魂门槛"
一件专利能不能授权、稳不稳,往往不取决于它"和别人长得有多不一样",而取决于它有没有"创造性"。
在专利"三性"(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里,创造性是审查严、争议多、也容易被无效的一条。很多人以为"我的方案和现有产品有区别"就稳了,结果一纸审查意见或无效请求下来,才发现问题出在"区别"不够"创造性"。
本文以《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为核心,把"创造性"这件事讲清楚,并辅以三个高人民法院的典型案例(含 1 件指导性案例),帮你在撰写、答复、维权时少走弯路。
一、法条怎么说:创造性到底是什么
判断创造性的根本依据,是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2020 年修正,2021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句话拆成两层理解:
"实质性特点":你的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不是显而易见能想到的——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顺手"就能拼出来的。
"进步":你的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而不是换个花样却没解决实际问题。
发明和实用新型,门槛不一样
这是实务中常被忽略的一点:
类型
法定要求
通俗理解
发明
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 显著的进步
标准高,要"突出""显著"
实用新型
实质性特点 + 进步
标准低,不要求"突出""显著"
所以同样的改进,申请实用新型更容易过,但稳定性相对弱;申请发明要求高,但一旦授权"护城河"更深。
实施细则补了什么关键视角
《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 年修订,2024 年 1 月 20 日施行)从两个角度进一步夯实了创造性审查:
诚实信用原则(细则第十一条):申请专利应当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不得弄虚作假。这意味着靠"堆特征""凑区别"硬凑创造性的低质量申请,已从制度层面被明确规制。
总的发明构思(细则第三十九条):可作为一件申请的多项发明,应包含"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特定技术特征"。这条与创造性一脉相承——
审查盯着的是"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特征",而不是特征的数量。
划重点:创造性评价的对象,是权利要求限定的完整技术方案,不是单个技术特征。这是 2025 年《专利审查指南》第 84 号局令(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再次强调的规则。
二、创造性怎么判断:人人都要懂的"三步法"
"创造性"是个抽象标准,落地靠 《专利审查指南》(2023)第二部分第四章规定的"三步法"。它把主观判断变成了可操作的客观流程:
一步:确定接近的现有技术
找一篇与你的发明"相关"的现有技术方案,作为判断起点。
注意——不能只看"公开特征数量多"。2023 年《审查指南》修改后明确:确定接近现有技术,要优先考虑与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关联的现有技术。技术问题对不上,特征再像也不是合适的起点。
二步:确定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把你的方案和那篇接近现有技术对比,找出区别技术特征;再据此归纳出"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这一步容易被带偏:实际问题应当基于区别特征在本发明中达到的技术效果来定,不能把区别特征本身当成问题,也不能脱离发明整体孤立地拆特征。尤其要警惕——换个名字的"区别"根本不算区别(见本文案例三)。
三步:判断是否"显而易见"
站在"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角度问一句:面对这个技术问题,现有技术整体上有没有给他"改进动机",让他有启示把区别特征用上去?
有启示 → 显而易见 → 没有创造性
没启示(或效果超出预期) → 非显而易见 → 有创造性
这里的"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是审查指南假定的一位"人":他知晓申请日前的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但没有创造能力。他能在有跨领域启示时去别的领域找手段,但不能"灵光一现"搞出创新。
三、三个真实案例,把"三步法"讲到实处
下面三个案例分别来自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和知识产权法庭"五年百案"典型案例,对应三步法的三个关键环节,案情都颇具戏剧性。
案例一(对应"一步:选起点"):指导案例 276 号——"合理成功预期"怎么用
案号: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 276 号(审判委员会 2026 年 2 月 28 日讨论通过发布)
当事人与专利:诺某股份有限公司(专利权人)诉知识产权局、第三人戴某良。涉案专利名称为"含有缬沙坦和 NEP 抑制剂的药物组合物",专利申请日 2003 年 1 月 16 日,优先权日 2002 年 1 月 17 日,授权公告日 2015 年 4 月 8 日;权利要求 1 限定一种包含缬沙坦和沙库巴曲的药物组合物,权利要求 2 限定其药物包,说明书载明可用于治疗高血压、心力衰竭、心肌梗塞等。
基本案情(一波三折): 2017 年 4 月 5 日,戴某良针对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提交 19 份证据。其中三份关键证据是:
附件 13:公开日 1992 年 2 月 4 日的欧洲专利申请,公开了 NEP 抑制剂与血管紧张素Ⅱ受体拮抗剂的组合物,用于高血压和充血性心衰;
附件 12:公开日 1993 年 6 月 8 日的美国专利,公开沙库巴曲及其药学上可接受的盐属于 NEP 抑制剂、可用于治疗高血压;
附件 14:1999 年《新药杂志》刊登的缬沙坦研究文章,公开缬沙坦属于血管紧张素Ⅱ拮抗剂。
争议焦点在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从接近现有技术出发,是否有"合理的成功预期"获得本专利方案。
裁判结果(专利全部无效,两审加再审均被维持): 国知局于 2017 年 12 月 27 日作出被诉决定,认定权利要求 1、2 相对于附件 13 与附件 12、14、15 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诺某公司的救济之路层层受挫:
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18)京73行初6483号 行政判决(2019 年 6 月 26 日)
驳回 诺某公司诉讼请求;
二审:高人民法院 (2019)高法知行终235号 行政判决(2021 年 6 月 30 日)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高人民法院 (2022)高法行申72号 行政裁定(2022 年 9 月 29 日)
驳回诺某公司再审申请。
换言之,戴某良(及仿制药企方生和)提交的欧洲、美国专利及论文,已证明缬沙坦与沙库巴曲的组合思路在申请日前即有公开,涉案专利终被认定缺乏创造性,无效决定稳稳站住。
高法裁判要点:
1. 化学、生物领域采用"三步法"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对相关发明创造是否具有"合理的成功预期",是判断有无改进动机或技术启示的考量因素,而非确定接近的现有技术的考量因素;当事人以没有合理成功预期为由否定接近现有技术认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 认定是否具有合理成功预期,以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认为有"尝试的必要"为标准,不要求具有"成功的确定性"或"成功的高度盖然性"。
本案看点: 本案把"三步法"一步和第三步的边界划得很清楚——选起点看"技术问题是否匹配",不要拿"成功预期"说事;但到了第三步判断"显而易见"时,恰恰要看"面对这个问题,普通技术人员有没有尝试的必要"。对医药、生物这类研发投入大、失败率高的领域,这条规则直接决定了大量化合物组合专利的生死。撰写组合物专利时,重点要论证"为什么普通技术人员有(或没有)把它们组合在一起的动机",而不是只罗列成分。
案例二(对应"第三步:技术启示"):(2022) 高法知行终 316 号——"克氏针折弯装置"的发明构思
案号:(2022) 高法知行终 316 号(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五年百案"典型案例)
当事人与专利:郑州泽正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申请人)诉知识产权局。涉案为申请号 201510248436.7、名称"一种克氏针折弯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
基本案情(层层反转):
知识产权局作出第 215237 号复审决定,维持其于 2019 年 2 月 1 日作出的驳回决定;
泽正公司起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
高人民法院二审于 2022 年 12 月 2 日判决撤销原判和被诉决定,由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技术细节:本申请与对比文件 1 均以 CN87212315U 专利为基础说明现有技术问题,二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真正的差别在结构思路——本申请的触头旋转平面垂直于尖嘴钳的头部、且平行于钳子转轴轴线方向,由此触头能够围绕尖嘴钳的头部四周旋转;而对比文件 2 的触头不能绕尖嘴钳长度方向的中心轴旋转,因此并没有给出"将对比文件 1 中的折弯底座替换成尖嘴钳、利用尖嘴钳夹持克氏针"的技术启示。
高法裁判要旨: 采用"三步法"判断创造性时,若发明与接近现有技术之间在发明构思上存在明显差异,通常认定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有改进接近的现有技术以得到本发明的动机;若对比文件之间在发明构思上存在明显差异,通常认定现有技术不存在将其结合以得到本发明的技术启示。
本案看点: "发明构思"是本案的灵魂——它指发明人为解决技术问题所提出的技术改进思路,决定了改进途径和终方案构成。本案的价值在于警惕"后见之明":不能因为答案已经摆在眼前,就反过来认为"这显而易见"。只要两条技术路线在构思上有实质差别,就不应把现有技术硬拼起来否定创造性。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很多"零件都一样、只是换了个组合方式"的方案,依然能拿到专利权。
案例三(对应"区别特征认定"):(2024) 高法知行终 870 号——"固定炉排预燃炉":名字不等于创新
案号:(2024) 高法知行终 870 号(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收录)
当事人与专利:涉案专利为"一种适用于水泥窑处理替代燃料的固定炉排预燃炉"。无效请求人北京中投润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认为,该专利宣称的"创新点"其实是行业现有技术,遂向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宣告。
基本案情(三起三落):
知识产权局经审查,采纳中投润天意见,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专利权人不服起诉,一审法院认为该专利提出的"热解段"与现有技术的"燃烧段"在功能上存在差异,重新认定了技术区别,撤销无效决定、认定专利有效——这意味着行业内许多替代燃料预燃炉都可能面临侵权风险;
高人民法院二审直指技术本质:虽然专利把关键部位命名为"热解段"、现有技术称为"燃烧平台",但相同燃料在相同温度和氧气条件下发生的反应基本一致,"热解"与"燃烧"只是名称叫法不同,并非机械结构创新;且专利限定的宽度、倾斜角度、高度等尺寸范围,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物料处理规模进行的"常规选择"。
高法裁判要旨: 专利权利要求的特定技术特征与接近现有技术的相应特征虽然命名不同,但结构设置、工作原理、生产工艺、功能、用途以及效果等并无实质性差异的,可以认定该特定技术特征不构成区别技术特征。
本案看点: 这是第二步"区别技术特征"认定的生动教材——区别看"实质"不看"名字"。实务中常见把公知结构换个名称包装成"创新",在确权阶段会被一眼看穿。反过来也提醒申请人:真正该写进权利要求的,是别人没有的结构、原理、效果,而不是一个听起来很新的词。也提醒无效请求人:遇到"改名式专利",直接从"实质相同"切入,往往一击即中。
四、给创新主体的三点实务启示
把法条和案例落到操作上,记住这三句话:
1. 撰写时:聚焦核心贡献,别堆特征。把对解决技术问题有实质贡献的特征写进独立权利要求;那些常规外观、公知组件、与核心技术效果无关的特征,写了也不计入创造性,反而可能限缩保护范围。(参见案例三:改名、常规尺寸选都不算贡献。)
2. 答复/无效时:围绕"特征对问题的作用"论证。无论是答辩审查意见还是无效抗辩,核心都是证明区别特征如何克服了现有技术的缺陷、带来了可预期的技术效果。用对比实验数据、测试报告、仿真结果说话,比空喊"有创新"有力得多。(参见案例一:组合物专利要论证"组合动机"。)
3. 永远把方案当整体看。创造性评价的是"完整的技术方案",不是特征清单。关联特征要整体论证协同效果;无贡献特征要主动剔除。回归"技术问题—技术特征—技术效果"的发明构思闭环,才是稳住专利的根本。(参见案例二:发明构思不同,就别硬拼现有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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