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各类专利证据认定使用公开

· 专利业务

案例评析

  主张专利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申请日前已经使用公开从而使专利丧失新颖性是常见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而要证明使用公开的事实成立,则主要依赖于综合使用有关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本案请求人为了证明本专利请求保护的四通阀在申请日前已经公开销售,提交了多达19份证据,不仅包括书证、物证,还有证人证言。口头审理中,经双方当事人质证,合议组发现这多份证据虽然共同指向一销售行为导致涉案专利权被使用公开这一事实,但这些证据存在一些疑点,尚不足以使合议组对销售造成技术方案使用公开的事实形成内心确信。其中,证据中涉及的销售主体名称变更时间、发票等票据中存在涂改痕迹等问题对于产品销售时间的确定有决定性作用,而产品销售时间是确定专利有关技术方案是否在申请日前已经公开的关键点,直接影响着能否确定与涉案专利有关的技术方案确已使用公开这一事实。

  对此,合议组依职权要求请求人于口头审理后继续补充相关证据,目的在于澄清有关疑点。显然,请求人补充的证据并非是随意的证据拼凑组合,而是为完成其证明责任而做的有针对性的补强,它们并不构成新的证据,只是对已有证据证明力的增强。从内容看,请求人补充的证据,主要涉及销售主体、名称变更及日期的证明文件、证人购买的空调的制造日期的相关证明等,这些证据解释之前的一系列疑点,从而使整个无效请求的证据之间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而在销售行为的认定方面,请求人提供的证据虽然存在一些手写痕迹或者是传真件,但合议组依据人们的常规经验以及商业惯例判断,这些证据在证明购销的业务往来的盖然性方面,肯定事实的盖然性远远高于否定事实的盖然性,从而认定销售事实成立。同时,也正是对各类证据的综合使用和考虑,使合议组*终形成了请求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涉案专利权被使用公开而丧失新颖性的内心确信,进而作出了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刘蕾)来源:复审和无效审理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