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数限定专利的无效思路
参数限定专利的无效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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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数限定专利无效思路概览对参数限定专利发起无效,应遵循“三步递进”逻辑框架:
①拆解参数特征→②检验说明书支持→③回归新颖性/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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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关注权利要求书中的参数本身权利要求中的参数是无效审查的首要切入点。首先将参数划分为“自定义参数”与“非自定义参数”,再按“非常规/常规”细分,形成三级分类体系。
参数分类(一)自定义参数自定义参数通常是指由专利申请人或发明人自行定义,不属于行业通常使用的参数。实务中,若参数在技术领域无公认定义(如未见于行业标准或手册),或定义存在歧义风险,应优先审查其合法性。
1、定义的明确性:
确认参数在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中是否有一、无歧义的定义,重点核查:
①物理/化学含义是否一;
②计算方式是否可复现;
③数值范围是否闭合。
若定义模糊(如仅表述“高粘度指数”却未界定“高”的范围),则可能构成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2、测定方法及条件的可实施性:
说明书需明确参数的具体测定方法、操作条件(如温度、压力、仪器型号)及数据处理规则。若测定方法表述不清(如“采用常规方法测定”,却未明确“常规方法”的具体标准),可能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复现参数特征,构成“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参考案例:专利号ZL201810695585.1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案件编号 4W110287)(二)非自定义参数非自定义参数为行业通用参数,需进一步细分为“非常规参数”和“常规参数”。
二者的无效路径存在显著差异:
1、非常规参数:指属于行业通用范畴,但专利中采用的检测方法、单位或条件与行业常规标准存在实质性差异的参数(如行业通用 “pH 值(25℃测定)”,专利却未限定温度)。
无效路径包括:
①合理性质疑:结合行业标准(如国标准、行业手册),举证专利中参数的检测方法/条件偏离常规(如用“重量法”测定溶液浓度,而行业通用“滴定法”,且未说明理由),主张其选择缺乏技术合理性。
②真实参数还原:通过实验复现或对比行业标准,证明专利参数的实际含义与权利要求描述不符(如专利声称“浓度 5%”,实际检测单位为“质量分数”而非行业通用“体积分数”),构成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或权利要求不清楚(《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③视为自定义参数处理:若说明书未明确非常规参数的定义或测定方法(如仅提“硬度30-50”却未说明是“洛氏硬度”还是“布氏硬度”),则直接适用自定义参数的审查标准,要求专利权人证明其定义唯一性;若无法证明,即构成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或权利要求得不到支持。
2、常规参数:指与行业通用标准(包括检测方法、单位、条件)完全一致的参数(如“水分含量≤5%”采用国标GB 5009.3-2016)。
此类参数的无效难度较高,需重点关注以下突破口:
检测方法未明确:若专利未记载常规参数的检测方法(如仅提“醋酸含量3%-5%”却未说明是“气相色谱法”还是“滴定法”),可依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主张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实施方式)。
突破常规参数的两类证据:
①未公开检测方法(如未说明用GC-FID还是滴定法;
②未证明参数-效果关联性,即参数为常规选择,若专利未证明该参数与技术效果的关联性(如声称“醋酸浓度影响芝麻芳香保持”,却未通过实验对比不同浓度的效果差异),可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否定创造性,参考案例:专利号ZL201180023904.0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案件编号 4W115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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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审查说明书对参数的支持性若权利要求中的参数特征未发现明显缺陷,按以下优先级审查:
①测定方法是否可重复→②实施例是否覆盖参数范围→③坏点是否排除。
具体从以下角度切入:
1、参数测定方法的明确性说明书需对参数的测定方法作出足以让本领域技术人员重复实施的描述(如步骤、仪器、精度要求等)。若领域默认方法存在争议(如“水分测定”用烘干法还是卡尔费休法),需提交行业调研报告或专家意见,可能构成公开不充分(《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若测定方法可通过常规技术手段推定(如“水分含量”未说明方法,但本领域默认用烘干法),则可能因参数范围与推定方法的适配性存疑,影响权利要求的支持性(《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2、实施例与参数范围的匹配性若权利要求的参数范围超过实施例验证的范围(如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基于铈/锆原子比至少为1的氧化铈和氧化锆的组合物,但说明书中实际记载的实施例1-8及11所记载的催化剂组合物的铈/锆原子比的数值在1.43~2.2的较窄范围内,参考案例:专利号ZL97195463.1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案件编号 4W107604),可能导致“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若实施例中存在“坏点”(如参数范围内某数值对应的技术效果与专利声称完全相反),则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3、实施例与现有技术的差异性检索并对比现有技术的实施例,若专利实施例的参数特征与现有技术实质相同,且未证明技术效果的提升,则可能影响新颖性(参数无区别)或创造性(效果无改进)(参考案例:专利号ZL200780009180.8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案件编号 4W103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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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新颖性与创造性的判断若参数特征及说明书支持性均无明显缺陷,需回归专利有效性的核心判断——新颖性与创造性。
1、新颖性视角:参数特征无实质性区别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若现有技术已公开与专利相同或实质等同的技术特征,且该特征包含与专利参数范围可相互换算的参数时(如专利限定洛氏硬度“HRC30-40”,现有技术公开布氏硬度“HB280-380”,且通过本领域常规换算公式可得出二者属于同一硬度范围),则该专利权利要求可能因缺乏新颖性被宣告无效。对于参数特征是否构成“虚假限定”(即形式上存在但未对技术方案产生实质区分作用),可依以下两步法验证:
①判断现有技术是否实质上公开相同参数范围(例如通过单位换算、测量标准转换等方式);
②审查该参数是否实际限定产品性能或结构(需由专利权人提交性能对比实验数据证明其不可预期性)。若在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未能举证证明参数特征产生的实质性技术效果差异,则审查机构可能认定该参数不构成技术方案的实质性限定条件,进而得出专利缺乏新颖性。
2、创造性视角:参数特征无显著技术效果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即使参数特征构成与现有技术的形式区别,若其所能实现的技术效果未超出本领域技术人员合理预期范围,则该技术方案仍可能因缺乏创造性被宣告无效。
创造性判断中,需通过实验证据验证以下要件:
① 再现专利技术方案并对比数据,证明专利权人主张的技术效果未达成(例如:参数限定宣称的"高稳定性"在实验中与现有技术方案的性能差异未达显著性水平);
② 论证该技术效果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常规技术手段可合理推导的结果(例如:参数范围仅为常规实验筛选的必然产物,或处于公知常识所覆盖的区间内)。
(参考案例:专利号ZL200410010483.X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案件编号4W109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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