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中隐含技术特征的注意事项
专利无效中隐含技术特征的注意事项
隐含特征具有具体性隐含技术特征的“具体性”是指该特征必须具备具体性与客观性,能够被明确界定为特定的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相互关系,而不是模糊的功能描述、效果说明或抽象概念。其核心在于,该特征必须处于一种固定的、可被清晰认知的状态。
隐含技术特征具有必然性对于需要通过解释得出的隐含技术特征,其应当是技术方案必然涵盖的技术特征,而非可选或推测性内容。
在“复合装饰板无效宣告请求案”中【1】,争议焦点为"吸塑"工艺是否隐含"塑料薄膜层"。无效请求人提供的证据2.1公开了一种多层实木构成的木门,其技术方案为先用涂料水性灰盖住实木夹板的毛刺,使整体光滑漂亮,再通过吸塑技术对表面进行处理。对于“吸塑”的解释,各方当事人的争议在于:在本专利所涉门板加工领域,吸塑的对象是否仅为塑料薄膜。
法院认定:根据公知常识证据6’132页对高级办公家私、橱柜门、浴柜门、家装套门、装饰板表面常用的真空吸塑工艺的描述,以及涉案专利具体实施例对本专利吸塑工艺的记载,法院认可国知识产权局在二审庭审中关于本专利所涉门板加工领域中“吸塑”的解释,即对于吸塑门板,“吸塑”为在某一结构表面通过真空吸附的方式覆塑料薄膜。其次,证据2.1公开的为一木门结构,虽然从产品图片无法看出其是否具有“塑料薄膜层”,但根据前述对于本专利所涉门板加工领域“吸塑”的解释,证据2.1记载中的“吸塑”隐含公开了其门板产品具有权利要求1中的“塑料薄膜层”。
无效决定认定:证据2.1公开了“塑料薄膜层”。
隐含技术特征具有唯一性
"唯性"是认定隐含技术特征的核心标准,指技术逻辑上的排他性,该特征是实现专利技术效果的唯一可行手段,不存在其他等效替代方案。一种外接防水计数器及其钓轮无效案中【2】,无效请求人主张证据2优酷视频中的万峰筏新款数显器教程公开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故其使用的是现有技术。关于优酷视频所呈现的万峰筏新款数显器教程。
法院审理发现:证据2中视频显示感应接头能够通过感应磁铁采集钓轮旋转圈数,但并未显示感应接头内部包裹有数据采集板,在实现该功能的方式并不唯一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万峰筏新款数显器的感应接头内一定包裹的是数据采集板。
因此,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优酷视频万峰筏新款数显器教程所展示的技术方案并不相同,无效请求人以该视频所呈现的产品主张现有技术抗辩不能成立。
隐含技术特征需与专利发明目的契合 隐含技术特征作为权利要求所保护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应当服务于发明创造技术效果的实现,与发明目的相违背或相矛盾的技术内容不属于隐含技术特征。在宁波市嘉乐电器有限公司、余姚山本电器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中【3】,涉案专利的核心发明目的是 “迫使空气从空气导向装置高效通过”。为实现该目的,空气流动方向需唯、导向装置内壁需避免漏气(否则将无法保证流向稳定性,且降低流动效率)。一审法院指出:依据本案专利的发明目的,空气导向装置内壁需满足 “周侧面不透气” 的要求,该特征构成隐含技术特征;
二审法院进一步明确:空气导向装置属于主要发明点,其包含的技术特征并不包括“热空气从内壁侧面进入食品制备室并加热食品”这一技术特征,空气导向通道的内壁可以明确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为密封结构,该密封结构构成了涉案专利的隐含技术特征。
避免将隐含特征和“公知常识”混淆尽管 “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 依法应具备的基础知识包含公知常识,但在专利无效程序中,不得无故将公知常识直接纳入隐含技术特征,除非该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毫无疑义的确定专利技术方案必须包括所述公知常识,即公知常识的内容是专利技术方案必须具备的技术特征,并且该技术特征是专利技术方案唯一的配合方式。
在张旭俊等与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中【4】,李澍霖、张旭俊将“监测、控制机构”“低压开关”等技术特征补充至权利要求1中,并辩称前述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并非申请日之后出现的新内容。
对于该技术特征,二审法院查明原申请并未记载“监测、控制机构”“低压开关”,纵观全部原申请文件,也未记载这些部件,也不能从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其操作、监测、控制机构与低压开关都装在壳体外的同一块面板上”在原始申请文件中没有记载,不能从中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权利要求1的修改超出了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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