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申请程序中的权利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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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裁定的复审

根据美国专利商标局《专利审查程序手册》第711.03条规定,当申请人收到放弃通知时, 申请人可要求重新考虑该裁定。若申请人不同意审查员发出的弃权通知,例如:审查员以申请人对审查意见的答复不完整为由发出放弃权利通知,但申请人认为其提交的答复实质上已完整,可在该通知邮寄之日起2个月内请求撤销弃权通知。

USPTO

基于“非故意”原因的恢复(unintentional)

根据《联邦法规》第37编137条,如果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答复延迟是由于“非故意”的原因,可以提交请求书以恢复专利申请或专利。在提交恢复请求时,必须缴纳恢复费、补办遗漏的手续,并在请求中声明:自答复截止日期起至提交可受理的请求书为止的整个延迟均属“非故意” (unintentional)。

这是美国专利申请程序中的主要恢复途径,适用于以下情形:

进入美国阶段的30个月期限

提交主张优先权申请的12个月期限

提交国外申请许可的期限

其他无法适用“放弃认定再考虑”的期限

通常,USPTO不会要求申请人对“非故意”的原因提供详细说明和补充信息。

但根据USPTO于2020年3月20日发布的澄清通知(Clarification)(FR Doc. 2020-03715),对于澄清通知发布之后收到的恢复权利请求,如果恢复请求的提交时间距放弃日期已超2两年,USPTO将要求申请人提供额外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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