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过程中收到这两种通知书怎么办

· 专利业务

一、补正和审查意见出现的情形

1. 《补正通知书》普件申请处理期限:2个月。

核心特征:一般情况下,补正通知书出现在专利申请的审查阶段,它所指出的缺陷是“可以克服的”,不涉及技术/设计方案的核心、创新性的高低或保护范围的合理性。

以下情形容易下发补正通知书:

①申请文件存在形式缺陷(如:请求书填写不规范、附图绘制不符合要求、外观视图/名称不规范、权利要求书撰写格式有误、说明书有错别字或表述不准确等)

②文件内容不完整(如:技术方案描述模糊、缺少必要实施例‌、缺少简要说明等)

③单一性缺陷(如:技术方案包含多个发明点且不符合单一性要求,可能要求分案或修改权利要求以明确保护范围‌)

④程序性文件缺失‌(如:委托书签章不符、未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等程序性疏漏,需通过补正来完善)

举个例子

某公司申请一件名为“一种智能花盆”的实用新型专利。审查员在初步审查后下发《补正通知书》,指出其权利要求书中使用了“如附图所示”这类描述性语言,但并未明确指出是哪个附图标记,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这就是一个典型的形式缺陷,申请人只需根据附图编号进行明确限定,即可克服此缺陷。

2. 《审查意见通知书》普件申请处理期限:

发明 4个月(首次审查意见),2个月‌(后续)。实用新型/外观 2个月‌。

核心特征:当指出的问题涉及到实质性缺陷的时候,这份审查意见通常被视为“难以克服的”。

比如直接违反了绝对性条款......涉及到技术核心内容,它们直接关乎专利的存亡,会要求进行有理有据的意见陈述,甚至对权利要求书进行战略性调整。

这些情形通常会下发审查意见:

①新颖性缺陷‌:

审查员可能引用现有技术文献(专利、论文、产品公开等)或公开使用记录,认为申请内容在申请日前已被公开。

②创造性不足‌:

如果技术方案跟现有技术相比较,缺乏(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简单来说就是实现技术的原理和手段在行业内是显而易见的。

③缺乏实用性或技术公开不充分‌:

说明书没有清楚完整地公开技术细节,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再现技术效果。

④其它违反专利法及相关法的情形。

举个例子

某生物科技公司申请了一件关于“一种新型基因编辑方法”的发明专利。在实质审查中,审查员下发《审查意见通知书》,引用数篇现有技术文献,认为该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其技术效果是一样的,因而不具备创造性。此时,申请人面临的就不是简单的格式修改,而是需要详细论证其发明与现有技术的区别,以及这种区别所带来的、非显而易见的技术进步,必要时还需缩小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以突显创造性。

二、应对原则和处理策略

无论收到哪种通知书,申请人都必须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期满未答复,将导致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1. 通用应对流程与原则

(1)精准定位:收到通知后,首要任务是逐字逐句研读,全面理解审查员指出的每一个缺陷及其理由。标记核心问题,确保后续答复精准有力。

(2)精准修改:对申请文件的任何修改,均需严格围绕通知书指出的缺陷展开,不能想一出是一出。

(3)遵守边界:所有修改均不得超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这是专利修改的“铁律”。意味着不能通过修改加入申请日时未曾记载的新技术特征或实验数据。

2.处理策略

①补正:按照审查员的指示进行直接修改即可。

例如,更正错别字、重新提交符合规范的附图、修改简要说明等。

②答复审查意见:这是“说服”审查员的关键环节。陈述意见应逻辑严密、论据充分。

常用方式有:

→澄清误解:如果审查员对技术方案的理解有偏差,应耐心、友好地进行解释,阐明本发明的真实工作原理。

→论证创造性:当被质疑创造性时,需要重点论述本发明与审查员引用的对比文件之间存在哪些区别技术特征,以及这些区别特征带来了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可以结合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论证其技术方案并非显而易见。

→战略性修改:当论证创造性无法说服审查员,适时地将权利要求中“非必要技术特征”引入独立权利要求,合理缩小保护范围,是确保授权通过的常见且有效的策略。

这相当于用“放弃一部分权利”来换取“核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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