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委托内外部研发合同备案的影响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委托内外部研发合同备案的影响
01
委托研发合同是否需要到科技厅备案?
解答:需要
委托研发合同须认定登记,否则不能享受加计扣除。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留存备查资料”中明确:涉及委托研究开发的合同,需是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的合同。
并且《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63号)第六条规定,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据此,企业委托外部研发,须办理合同认定登记,方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合同登记究竟应由委托方办理还是由受托方办理需区分情况:委托境内研发的,技术合同由受托方办理登记;委托境外研发的,技术合同由委托方办理登记;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的受托方在国外,不受我国相关法律管辖,要求受托方登记不具有操作性,因此,将登记方由受托方调整至委托方,以保证委托方能顺利享受政策。
02
不备案对公司审计和经营有没影响?
解答:如果不进行备案,企业可能无法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会直接影响企业的税务负担和财务状况。在审计过程中,未备案的合同可能无法作为合法、有效的凭证来支持企业的研发费用支出 可能被认定为不合规,从而影响企业的经营和财务报告的准确性。
根据2015年97号文《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三条规定,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
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明确2017年汇算清缴开始,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资料从备案改为留存备查,而留存备查资料仍有“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此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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