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认定时,“汇兑收益”该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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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准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材料时,财务人员都会对“收入总额”的计算慎之又慎。大多数收入类别都清晰明确,但有一个细节,因为日常会计处理和税法口径的细微差别,常常成为被忽略的“盲点”,这就是 “汇兑收益”的处理。

许多人可能会下意识地认为:

利润表上“财务费用”科目下的“汇兑损益”净额,就是我们需要的数据。但严格来说,这在高企认定的“收入总额”计算中,可能是一个误区。

这个差别在哪?

这源于政策中对“收入”的定义。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收入总额须遵从《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在列举“其他收入”时,明确写的是 “汇兑收益” 。请注意这个词——是“收益”,不是“损益”。

简单来说:即使你公司全年汇总的汇兑结果是净损失,但过程中产生的每一笔汇兑收益,依然需要被识别出来,加总计入高企认定的“收入总额”中。

政策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政策2:《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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