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证据的收集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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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利诉讼中,构建坚实的证据体系是胜诉的基石,而证据的收集过程本身就是一场需要精心策划的法律行动。从当事人自行收集到借助公权力,每一环节都需遵循法定程序与策略方法。

1、当事人自行收集与委托代理人收集证据收集始于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基础性工作。权利人先应自行注意保存与专利研发、申请相关的原始材料,如实验记录、设计图纸等,这些是证明权利归属的重要书证。同时,密切关注市场动态,通过公开渠道收集涉嫌侵权产品的宣传册、销售网页、交易记录等初步侵权证据。鉴于专利案件的专业性与复杂性,委托专业律师或专利代理人介入调查取证已成为标准做法。

专业人士不仅能更精准地识别侵权线索,还能通过其法律专业知识,指导当事人以合法方式固定证据,避免因取证手段不当导致证据无效。例如,律师会指导当事人,通过合规渠道购买侵权产品,并完整保留购买凭证、支付记录和物流信息,确保物证来源的清晰可溯。

2、委托公证机构收集在专利诉讼的证据收集体系中,公证取证堪称锐利与可靠的一柄“法律利器”。它通过引入证明权,为转瞬即逝的电子数据、动态的购买过程和易损易失的实物证据披上了一层坚实的“铠甲”,使其证据效力得到质的飞跃。

(1)公证的核心价值,在于其无可比拟的“法定证明力”。根据《公证法》与《民事诉讼法》,公证机构依法出具的公证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这意味着,经过公证的证据被推定為真实、合法,其证明力远高于当事人自行收集的普通证据,对方当事人若想否定,将承担极为困难的举证责任。这种效力使其成为诉讼中攻克证据真实性争议的终极武器。

(2)一套完整的公证程序,始于严谨的管辖权与申请流程。公证管辖通常遵循地域原则,由侵权行为地(如侵权产品销售地、不动产所在地、事实发生地、当事人住所地等)或公证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受理。当事人需向选定的公证处明确提出“证据保全”的申请,详尽说明取证的目的、对象及方式(例如,“为证明某公司销售涉嫌侵权产品的行为,申请对购买该产品的过程进行保全”)。公证处受理后,会指派一名或两名公证员亲自参与后续的全程取证活动。与诉讼不同的是,公证机构之间不存在上下级隶属的关系,也就是说,不存在级别管辖。

(3)公证取证的精髓,在于其“客观、全面、连续”的现场记录。公证员并非简单旁观,而是作为中立的官方见证人,运用专业手段固定证据。其取证方式极具系统性,先由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就需要公证的事宜,向公证机构提交申请,待提交的资料符合规定后,公证机构在通过询问当事人既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询问证人、向有关单位或个人了解相关情况及收集证据、现场勘验、委托机构或专业人员奠定检验翻译公正事项等,对相关公证事项进行了解、合适和验证。

对上述相关过程,公证机构需要做到:

①现场监督与记录:公证员亲临现场(如实体店)或监督网络操作过程(如网购),对每一步骤进行紧密跟踪。

②多维度固定:综合运用现场笔录(文字记录)、拍照(静态记录)、录像(动态记录)等方式,确保从进入现场、挑选商品、支付对价、取得物品及凭证(发票、收据)、到将所购物品封装入箱的全过程,均会被毫无遗漏地记录下来。

③保证完整性:所有取得的实物证据、票据原件均被当场贴上公证处的封条,予以封存,以确保其自公证之日起至提交法庭的整个期间,处于未经改动的原始状态。

(5)程序的产物是兼具权威性与规范性的《公证书》。 取证完成后,公证处会依据现场记录出具公证书。这份法律文书绝非简单证明“买了东西”,而是会巨细无遗地载明申请事项、公证员姓名、取证的时间、地点、过程要点以及的封存状况。公证书与封存的实物证据(公证物)共同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证据整体。

(6)为确保此证据利器能在后续所有法律程序中随时启用,法律规定了严格的保管制度。公证机构会將公证书文稿与被封存的实物证据一并立卷,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进行长期保管。

这意味着,即便案件一审、二审乃至再审周期漫长,当事人仍可随时申请公证处启封或出具证明,确保了证据效力的持久性与稳定性。

其中,保管期限分别为长期、中期和短期,长期属于永久保存,中期的保存期限为六十年,短期的保存期限也要达到二十年,在专利侵权案件中,一般需要保存20年。

综上所述,公证取证通过一套法定的、严谨的、多维度的方法,将脆弱的证据材料转化为具有极高证明力的法律武器,是专利诉讼证据收集策略中不可或缺的核心环节。

3、公证机构收集的常见方式在专利诉讼的证据收集中,公证取证以其法定证明力占据核心地位。其取证方式多样,可根据不同证据类型和场景灵活运用,主要可分为以下五种经典方式:

(1)网络购物过程公证:截获线上侵权痕迹。这是应对电商平台侵权常用的利器。公证员监督操作人员,在公证处电脑上完整还原购买侵权产品的全过程。包括:登陆电商平台网站、搜索关键词、浏览商品列表、进入商品详情页(对展示产品型号、参数、价格、销量等信息的页面逐页截屏或录屏)、下单购买、在线支付、以及后续收取快递、拆开包装的全过程。公证书将上述所有环节连续固化,有效证明“许诺销售”和“销售”行为,并确保所购侵权产品(物证)来源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2)现场购买行为公证:固定线下交易事实。

针对实体店、展销会等线下侵权场景,公证员亲自随同申请人前往侵权场所,以普通消费者身份,秘密全程监督并记录购买侵权产品的完整行为。通过隐蔽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店铺招牌、位置、内部陈列、选购过程、支付场景、取得收据或发票以及终获取实物的关键节点。此举能将一次普通的线下交易转化为具有高度证明力的法律证据,有效证明侵权产品的公开销售状态。

(3)侵权场所现状公证:

捕捉动态侵权场景。适用于对侵权行为的直观固定,尤其适用于无法直接购买的大型设备或侵权成果的展示状态。公证员亲临侵权现场(如工厂开放日、大型展会摊位),在不惊动对方的情况下,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客观记录现场公开展示的侵权产品、宣传侵权产品的广告牌、播放产品介绍的视频、以及工作人员演示操作侵权产品的全过程。这种公证方式形成的视听资料,能生动还原“许诺销售”和“使用”行为的现场原貌。

(4)电子数据固定公证:固化虚拟侵权证据。旨在对存在于网络环境中、随时可能被修改或删除的电子证据进行固化。公证员监督操作人员,对涉嫌侵权的网页(如公司官网产品介绍、技术文档)、社交媒体账号发布的内容、电商平台店铺信息、甚至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进行实时截屏、录屏或全部下载,并将过程刻录成光盘或存入U盘后封存。这种方式赋予了瞬息万变的电子数据以“书证”般的稳定性,防止对方事后否认或销毁证据。

(5)软件功能运行公证:解析技术方案实质。针对涉及软件专利或通过用户界面体现技术方案的复杂侵权行为。公证员在公证处,监督技术人员在清洁的计算机上安装、运行被控侵权的软件产品或访问特定的在线平台,全程录屏记录其运行过程、操作步骤、输入输出结果及界面显示。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将软件内部不可见的执行流程和外在呈现的技术效果转化为可视化的证据,用于与技术方案专利的权利要求进行比对。

综上所述,公证取证通过这五种主要方式,能够对各种形态的专利权侵权行为进行高效、合法的固化,为权利人在诉讼中赢得主动权提供坚实保障。

4、诉前证据保全

(1)当证据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时,诉前证据保全便成为一把“利剑”。这是在起诉前即向人民法院申请,要求对证据进行固定和保全的紧急措施。专利权人需提供初步证据证明侵权行为存在及采取保全措施的必要性与紧迫性,并提供相应担保。法院审查合格后,会及时派出法官前往现场,对被控侵权产品、生产设备、财务账册等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像等保全措施,并制作详细的勘验笔录。通过此程序固定的证据,因其司法行为的权威性而具有极强的证明力。

(2)在整个证据收集过程中,有几个关键注意事项必须恪守。首要的是合法性原则,严禁以利诱、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取证,否则将导致证据被排除。其次要确保证据的原始性与完整性,例如电子数据应尽量提取原始存储介质,而非仅拷贝文件。必须维护证据链条的完整性,例如公证购买的物品从取得至提交法庭前应处于持续封存状态,确保其同一性未被破坏。唯有严格遵守这些准则,收集的证据才能经得起法庭的严格质证,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可靠依据。

5、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证据要求在专利诉讼这场法律与技术的精密对决中,所有证据的命运,都取决于其能否通过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这三重核心标准的严苛检验。这“三性”构成了法庭审查证据的完整框架,是决定诉讼胜负的过滤器,任何证据都必须同时满足这三项要求,才能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石。

(1)证据的真实性:真实性是证据的“生命线”,它要求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真实材料,而非虚构或伪造的产物。在专利诉讼中,对真实性的审查贯穿始终。对于书证,需核查专利证书、销售合同、发票等文件的签章是否真实,内容有无涂改痕迹。对于物证(侵权产品),则要通过审查其来源的可靠性来验证真实性,例如,通过公证购买获得的物证,其整个提取、封存链条的完整性(由公证书证明)是保障其真实性的关键;

若系法院证据保全所得,则法官制作的勘验笔录确保了其真实无疑。对于电子数据与视听资料,其真实性审查尤为严格,法院会重点关注其原始载体、生成时间、是否经过剪辑修改,而通过时间戳、区块链存证或公证方式固定的电子证据,其真实性通常得以确立。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则依赖于鉴定机构的资质、检材来源的可靠性以及鉴定方法的科学性。

(2)证据的关联性:关联性是证据的“价值导向”,它要求证据必须与待证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内在的、逻辑上的联系。一份证据即便完全真实,若与本案争议焦点无关,也毫无意义。在专利诉讼中,关联性体现在两个层面:

一是与权利基础的关联,例如,提交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必须与涉案专利对应,用以证明当前权利状态;

二是与侵权事实及赔偿的关联,这是关联性审查的核心。例如,被控侵权产品(物证)必须能够与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被告的财务账册(书证)必须能反映侵权产品的具体销售数据和利润,方能用于计算赔偿额;一份证人证言必须能直接证明侵权行为的实施过程或技术来源。

法官会不断追问:“这份证据能证明什么?

它如何帮助我认定侵权是否成立或赔偿数额?”

(3)证据的合法性:合法性是证据的“准入资格”,它要求证据的主体、形式及收集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获取。

这是证据的法律底线,非法证据将被排除,即便其内容真实且有关联。合法性审查主要聚焦于取证手段与程序:通过利诱、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无疑是非法的。而通过私闯他人厂房、窃取等方式获得的物证、书证,因其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也将被排除。反之,通过公证取证、申请法院证据保全、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等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其合法性就有了充分保障。

例如,公证员遵循法定程序制作的公证书,其合法性无可置疑;法院依据当事人申请并进行审查后实施的证据保全,其合法性源自司法授权。总而言之,在专利诉讼中,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如同一个精密的三维滤网。证据必须在三个维度上都经得起推敲,才能成功通过筛选,成为构建案件事实的有效组成部分。原告与被告的攻防实战,在很大程度上正是围绕对方证据的“三性”展开激烈博弈:质疑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否定财务账册的关联性、挑战取证手段的合法性。

唯有将证据在这三个方面都打磨得无懈可击,才能赢得法官的采信,从而锁定胜局。

6、证据轻微违法仍可被采信的情况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证据是决定胜负的核心要素。取证过程的合法性固然是基本原则,但复杂的司法实践并未采取绝对僵化的“非法证据排除”立场。考虑到取证难的问题,当权利人及其代理人(包括律师)的自行取证行为存在轻微程序瑕疵或情节显著轻微的违规时,法院会基于利益衡量原则,在综合考量多种因素后,仍可能采纳该证据。这种司法政策的深层逻辑,是在严守程序正义与查明案件事实、保护知识产权之间寻求一种务实的平衡。

(1)可被采纳的轻微违法取证情形分析即便在公证取证之外,权利人自行或委托律师进行的调查取证,若存在以下情形,虽有一定瑕疵,仍可能不被法院排除:

①“机会提供型”陷阱取证的合法性边界。当侵权行为极为隐蔽,通过常规手段难以发现和固证时,权利人通过设计购买情境(如伪装成普通客户),诱使侵权人对其重复实施侵权行为并在此过程中固定证据,这种方式在特定条件下可被认可。

其合法性边界在于:

A、未诱发新的侵权行为:仅是提供了一个正常的商业机会(如下单购买),而非通过利诱、教唆等方式促使对方实施一个原本不会发生的侵权行为。

B、手段的必要性:因为侵权人警惕性高,不向陌生客户销售侵权产品,常规取证途径已经失效,因此可能不得不采取一些轻微违法的行为进行取证。

C、未实质损害他人权益:

整个交易过程真实,未使用欺诈、胁迫等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或严重泄露商业秘密的手段。典型案例为高人民法院(2006)民三提字1号判决(北大方正诉高术天力公司案),该判决认定此类取证方式在知识产权举证难背景下具有必要性,采纳了相关证据。

②未经同意的秘密录音录像的有限采纳。

在商业谈判、公开展会、电话沟通等场合,一方未经对方明确同意,对涉及自认侵权或关键事实的谈话进行录制:

A、公共场所及商业场合的录制:如展位前、公开谈判会议中,当事人对隐私的合理期待较低。在此类场合录制、内容真实的音视频,虽取证方式存在瑕疵,但作为补强证据被采纳的可能性较高。

B、严格排除的情形:如果通过窃听、入侵私人住宅等严重侵犯核心隐私权的方式录制,或录制内容与案件无关,则因违法程度严重,将被绝对排除。

③通过第三方渠道获取的内部资料。从离职员工、行业合作伙伴等第三方处获取被告的内部邮件、技术图纸、生产信息等资料:

A、审查获取方式是否主动违法:若是教唆第三方通过盗窃、黑客技术、欺诈等非法手段获取,证据必将被排除。B、第三方主动提供的情形:若系第三方自愿提供,权利人仅为被动接收,且未支付对价或教唆违法,法院在权衡后,鉴于证据对揭示侵权事实的关键作用,可能采纳该证据,尤其在其真实性无疑时。

(2)法院裁量的核心考量因素。法院在决定是否排除存在瑕疵的证据时,会进行一项精细的利益衡量,综合评估以下因素:

①侵权行为的严重性:所取证的侵权行为本身是否严重,对社会创新秩序的破坏程度。

②取证手段的违法程度:是“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还是仅为“轻微”的程序瑕疵或技巧性违规。

③损害后果的严重性:该取证行为是否给他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重大且不可逆的损害。

④证据的唯一性与关键性:该证据是否不可替代,是否是证明侵权成立的核心与关键证据。

⑤取证的替代可能性:权利人是否除有瑕疵的取证方式外,已无其他合理、合法的取证途径可供选择。在专利侵权取证中,合法性是首要原则,权利人及律师应始终力求程序规范,首选公证等权威方式。

然而,司法实践也保留了一定的弹性空间,旨在解决知识产权权利人“举证难”的现实困境。

这一弹性并非鼓励违法取证,而是避免因过分严苛的程序要求,使显而易见的侵权行为无法得到制裁,实现保护创新与维护程序公正之间的动态平衡。

来源:半度微笑 免责声明:版权归原创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错误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